ISP安全港与普通版权责任规则之间的关系-研究论文

时间:2024-06-08 2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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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ISP安全港与普通版权责任规则之间的关系-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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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8 20:41:10

论文研究

1998年,国会在《美国版权法》中增加了第512条,创建了一组安全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保护在线服务提供商(OSP)免于在特定的在线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版权侵权责任。 一些评论员认为,其中的两个安全港,第512(c)和512(d)节,通过保护OSP免受OSP本身直接侵权的主张而偏离了普通版权制度,但遵循了普通版权制度,允许第二向OSP要求赔偿OSP服务用户所犯的侵权行为。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 第一部分建议,安全港针对OSP的针对直接侵权索偿的法定保护可能不是特别重要,因为正在进行的将版权法用于不受安全港保护的行为的司法发展表明,OSP对于其日常职能的潜在直接侵权责任可能不那么重要。特别棒。 第二部分比较了普通法针对共同侵权和替代责任的版权主张的内容与第512(c)和512(d)节的规定,这些规定基于对OSP的了解程度或对其的控制权,使OSP脱离了安全港,即用户的侵权活动。 尽管OSP满足这些安全港资格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与普通法次级责任索赔的要素非常相似,但它们在微妙但重要的方面却有所不同。 结果,在某些情况下,安全港会将OSP与次要责任索偿隔离开来,而如果没有第512条,则次要索偿索偿将会成功。 因此,本条得出结论,第512条安全港对面临二次责任索赔的OSP可能比最初看起来更有价值,而对面临直接侵权索赔的OSP则价值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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