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版权与合理规则-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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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格式:PDF
更新时间:2024-06-09 06:03:29
copyright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titrust law
版权法寻求在私人激励下创作新作品与公众获取所创作作品之间的平衡。 为了达到这种平衡,版权法必须以伤害理论为基础-也就是说,我们必须了解对作者的激励措施造成重大损害的使用方式,以及对作者的激励措施不会造成重大损害的使用方式,以便我们可以着重于规范前者和后者。不是后者。 这就是问题的出处:尽管我们从抽象的层次理解版权的损害概念,即版权的“损害”源于任何有可能将作者的动机压制到明显低于最佳水平的威胁,但这种理论在应用上却极其困难。很多情况下。 制定完整且可管理的伤害理论是版权学者的圣杯。 但是,还有其他更适度的方法可以将版权法推回其功利主义理由。 我们可以依靠一系列间接策略来推动版权持有人的激励措施朝着有助于将减少作者激励措施的未授权使用与不减少作者激励措施的方向分开的方向。 我想简要地提出和捍卫两个相关的策略。 首先,我们应该区分我们知道会在整个案件运行过程中损害作者动机的行为与具有更加模糊效果的行为。 因此,创作和分发作品的确切副本应与衍生作品的创作区别对待。 我们知道的第一个几乎总是有害的。 第二个是否取决于特定案件的事实。 第二,我们应该重新组织版权的举证责任,以更好地过滤无害使用带来的危害。 第二个策略是从第一个策略中产生出来的,并旨在实施第一个策略。 对于涉及极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案件,我们应保留版权当前的严格责任规则。 确实,也许我们应该通过限制在这些“本身”版权责任案件中合理使用辩护的可用性来加强它。 但是,对于涉及第二类侵权行为的案件(即,侵权行为的影响不明确),我们应要求原告证明其受到了实质性损害。 这种更改有两个主要好处。 首先,通过要求原告在这些“合理规则”版权侵权案件中显示实质性的实际或可能的损害,我们将鼓励遭受实质性损害的原告提出诉讼,同时鼓励未遭受损害或仅遭受投机性损害的权利人提起诉讼。 其次-也许是最重要的-以这种方式更改原告的表面证据案件将产生有关版权作品不同使用方式的危害和利益的信息。 为了有效地做到这一点,法律需要将重担加在最有可能了解损害信息的当事方上-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很可能是原告。 现在组织起来的法律不能可靠地产生这些信息,结果是版权诉讼无法帮助我们更多地了解创造激励措施是如何受到损害的。 如果我们希望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加深对我们的了解,我们应该重新组织法律,以便诉讼能够提供有关我们目前缺乏的伤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