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规的实践评估是保护尼日利亚网络中立的可行选择-研究论文

时间:2021-05-19 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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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竞争法规的实践评估是保护尼日利亚网络中立的可行选择-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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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5-19 18:11:03
network neutrality competition law antitrust 自2003年Tim Wu教授引入“网络(工作)中立”这一短语以来,过去15年中,电信监管机构一直在努力解决与该电信政策问题相关的各种担忧,并制定各种监管解决方案以应对。 在欧洲联盟(EU)中,欧洲议会通过制定欧盟法规2015/2120(欧盟网络中立规则)做出回应,该法规对网络中立的保障措施做出了规定,而第20.453号法律在智利确立了网络中立的原则。 这些只是其他司法管辖区中为数不多的例子之一,但美国(美国)例外,尽管公众的强烈*,法律挑战和挑战,但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还是推迟了2015年的“开放互联网秩序”。从根本上说,网络中立性主张不歧视互联网内容(或流量),因为互联网被认为是“哑巴网络”,无论内容是互联网还是中立的用户能够访问,因此,应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处理通过互联网访问服务提供商(IASP)网络的任何流量。 支持网络中立性辩论的基本理由是拥有一个开放的互联网,每个人都可以不受歧视地在线访问合法内容,或者可以从任何终端设备访问互联网。 有趣的是,尼日利亚似乎是非洲唯一一个明确表示要编纂保护网络中立性的国家,并且最近发布了《互联网行业行为准则》草案(该法案草案),其中除其他条款外还提供了网络中立性条款。在某些方面包括从欧盟《网络中立性规则》和FCC的《 2015年开放互联网秩序》中借用的要素。本报告以假设情景提出了传统竞争法规的实质性原则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应对尼日利亚互联网生态系统中的网络中立违规。 它还检查了非强制性网络中立义务的竞争含义。 由于经济理论认为,在适当条件下具有零售互联网访问服务市场中的市场力量的垂直整合的IASP,具有商业动机和机会来区别与之竞争的流量(或互联网内容),因此本研究的目的并不遥不可及。自己的零售(或下游)服务,或与​​内容和应用程序提供商(CAP)签订排他(或优惠)协议,该协议通过将其他CAP排除在下游市场之外,从而阻碍了其他CAP进行有效竞争的能力。 本报告将要回答的另一个问题是,这种违反竞争中立原则的反竞争行为的后果是什么? 尽管人们承认网络中立性和竞争监管的概念在尼日利亚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将参考法律和监管程序,这些程序有助于塑造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网络中立性和竞争监管,特别是发展尼日利亚可以向其学习的欧盟和美国。 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本报告中提到的2010年开放互联网命令和2015年开放互联网命令均已被FCC废除,对它们的任何引用仅是为了描述或说明特定情况。 该报告不是,也不应该被视为有关网络中立性辩论的所有论点的详尽资源,而是从竞争监管的角度看待网络中立性问题,并为进一步参与政策定下了基调。尼日利亚的制造商,相关监管机构,互联网用户,IASP和CAP,它们涉及尼日利亚互联网生态系统中的开放互联网,创新和竞争性市场。本报告分为以下八部分; 一,尼日利亚的互联网生态系统描述本部分将对尼日利亚的互联网生态系统进行描述。 网络中立性的历史这部分将描述网络中立性的概念及其历史基础。 尼日利亚的网络中立性监管框架本部分将讨论网络中立性的监管框架,特别是它将审查各种电信许可条件以及互联网业务守则草案中规定了网络中立性义务的特定条款以及措施IV。 适用于尼日利亚电信市场的竞争框架本部分将介绍尼日利亚现有竞争框架的主要特征,尤其是《尼日利亚通信法》,以及尼日利亚通信委员会发布的《竞争惯例条例》,该条例仅适用于尼日利亚的电信行业,以及最近颁布的《 2019年联邦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法》。V.竞争法规,对违反网络中立性的行为的回应本部分将讨论一系列行为,这些行为可能破坏互联网价值链/生态系统中的竞争。违反网络中立性和不执行网络中立性义务,它们对相关互联网市场的影响以及竞争监管如何有效地应对这些行为。 竞争法规的局限性本部分将讨论尼日利亚现有竞争框架在解决网络中立性违规问题上所面临的局限性。 七。 建议本部分将就尼日利亚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中立性提出政策建议。 结论本部分将阐述本报告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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