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变更协议的签订-gps软件接收机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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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7-09 11: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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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协议的签订 特殊变更涉及的变更协议的签订由经营机构负责。经营机构调查岗 应双人约见借款人(受信人),签署《兴业银行个人贷款变更协议》(附 件 ZH027-3.0)。 (一)变更协议的公证由各行根据同业情况、贷款的风险程度和抵 (质)押登记机关的相关要求自行确定。 (二)抵(质)押物的保险比照相应贷款品种的要求执行。 七、特殊变更的抵(质)押登记 (一)对特殊变更中涉及抵(质)押物变更的抵(质)押登记手续 由零售信贷中心负责。抵押登记岗必须亲自与抵(质)押人到抵(质) 押登记机关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或抵(质)押变更手续,并取得抵 (质)押权利凭证原件,严禁由抵(质)押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 (二)抵(质)押变更过程中如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注销 和重新受理中的抵押悬空等情况),则需按照本行相关政策要求,落实 有效担保措施,防范风险。 (三)抵(质)押物权利(属)凭证原件、保险单正本原件及保费 缴款凭证复印件由分行集中管理。 1、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抵押登记岗收到抵押人或出质人提交的相关权 利(属)凭证原件,应向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权利(属)凭证代保管 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