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star下的音乐商标的未来-研究论文

时间:2024-06-09 14: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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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Dastar下的音乐商标的未来-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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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9 14:25:57

Trademark Copyright False Advertising Music

通常使用录音商标来确保识别音乐消费者可能关心的信息的准确性。 但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2003年在Dastar Corp.诉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案中的判决,联邦商标法规不涉及诸如音乐(或图片,文学等)之类的无形内容的来源。 有关法定条文提及“原产地”。 。 。 法院裁定,“商品”仅适用于实物产品。 下级法院倾向于广泛阅读此案。 这些解读的结果是,在商标法中,唯一涉及来源的是实物,而不是诸如表达作品之类的无形物品。 尽管法院几乎肯定不打算这样做,但他们的推理需要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对表达来源的准确性是商标法不能监管的。 本章提供了描述性说明,说明如果认真考虑音乐商标的案件会给音乐商标带来的破坏。 Dastar会阻止唱片艺术家和唱片公司使用商标法来管理他们如何将自己指定为主要产品的来源:唱片音乐。 唱片根本就不是与商标相关的商品,商标可以从商标中指明其来源。 本章最后指出,音乐家,唱片公司和发行商应该可以使用虚假的广告主张,以做商标法所不能做的-防止竞争者对作者或他人虚假地赋予作者版权-只要对作者具有事实意义的事实陈述具有实质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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