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私人复制和公平补偿:欧洲版权征税的实证研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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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9 03:13:44
copyright private copying copyright levies
继2001年信息社会指令(将对私人复制的“公平补偿”概念引入欧盟法律)之后,欧盟从复制媒体和设备的征费中收取的总收入增加了两倍,从每年约1.7亿欧元增加到超过5亿欧元。 目前,在27个成员国中的22个成员国中存在征税计划(仅英国,爱尔兰,马耳他,塞浦路斯和卢森堡不在此列)。 尽管征税系统被广泛采用,但从其理由和经济后果两方面都很少被理解。 关税在法庭上的竞争日益激烈,导致索偿和收取的收入之间存在巨大差距。 欧盟委员会宣布了2012年的“全面立法行动”。该报告对整个欧洲征税体系进行了首次独立的实证评估。 该研究巩固了征税设置,收集和分配的证据; 审查与征费相关的消费者许可范围; 并报告了三个产品级别研究(打印机/扫描仪,便携式音乐/视频/游戏设备和平板电脑)的结果,分析了20个征税和非征税国家/地区的增值税,征税关税和零售价格之间的关系。 主要发现:各国在确定征税设备,设定关税和分配征税受益人的方法上存在巨大差异。 在22个欧盟国家/地区的空白媒体上,在18个国家/地区的MP3播放器,12个国家/地区的打印机,4个国家/地区的个人计算机上都有税。 人均收入介于0.02欧元(罗马尼亚)至2.6欧元(法国)之间。 向唱片艺术家收取的征费收入每张专辑不到0.01欧元。 这些变化不能用私人复制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害的基本概念来解释。 欧盟内部针对私人复制的法定例外规定的消费者许可范围有所不同,并且通常与消费者通常理解为私人活动的内容不符。 在征税国家/地区,作为间接税的征费成本并不总是转嫁给消费者。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例如打印机市场)中,应税商品的制造商似乎吸收了该税。 不论征费方案如何,许多消费类设备的零售价似乎都在泛欧范围内(斯堪的那维亚除外)。 在非征税国家/地区,例如英国,已经将一定数量的私人复制品计入零售购买价格。 例如,权利人要么明确允许格式转移,要么决定不执行其专有权。 由于引入了狭义的私有复制例外,商业惯例不会改变。 最好将范围更广的例外情况涵盖在数字网络中发生的私人活动(例如下载供个人使用,或在朋友网络中进行非商业性的改编和分发),最好将其理解为不是一种例外,而是一种法定许可。 这样的许可证可以包括具有税收特征的国家规定的付款,作为对版权系统进行全面改革的一部分,从而促进了新数字服务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