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尼日利亚电子合同中的隐私-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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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9 10:01:43
contract e-contract
合同相对原则排除了合同的第三方根据自愿订立合同的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主张权利。 它使第三方成为爱管闲事的闯入者。 该第三方既不能执行合同,也不能在合同中承担责任。 但是,这一学说的一般规则也有例外。 这些例外情况包括第三方保险、代理、受托人和担保人/担保人的身份。 随着电子合同的出现,这一原则似乎不再适用于各个司法管辖区。 根据电子合同的性质,在两方之间订立合同时可能涉及多方。 电子合同是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形成的。 通常,该平台由不同的参与者组成。 这些参与者包括合同各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S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ICP)、双方通过其连接的硬件和软件制造商,有时还包括他们的代理。 这些参与者控制着合同的基本方面,即合同的直接传统当事人之间的沟通。 这些参与者的任何失误、疏忽或意外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最终违约或合同受挫。 尽管许多司法管辖区在其电子合同中以某种方式处理了这种由创新引起的差距,但尼日利亚尚未缩小差距。 本文的目的是重新评估该原则并考虑其在当代合同中的地位,特别是电子合同,并建议在尼日利亚在这方面对合同法进行改革。 世界各地的商业交易行为正在见证一种新的范式转变,本文试图讨论并提出一个可行的法律制度,通过采用承认双方关系的“*”方法来确保合同法的目的。尼日利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