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分类-q/gdw 376.1-2013

时间:2024-06-23 21: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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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合同的分类-q/gdw 376.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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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3 21:26:35

信息系统 项目管理师

(2)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 3 个条件: 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 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对于自然人而言,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 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但《合同法》有一个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 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对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为能力,同时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必 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 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的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想法。 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从目的到内容都不能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 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德、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的分类 以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范围为标准划分,项目合同可分为:项目总承包合同、项目单项承包合同、 项目分包合同。 [辅导专家提示]考生要注意掌握什么样的合同适用于什么样的项目,以及外包需要满足的 5 个条件。  项目总承包合同 业主方将该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作为一个整体发包给同一个承建方的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总承包合同要求只与同一个承建方订立承包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只订立一个总合同。可以采用订立一个总 合同的形式,也可以采用订立若干个合同的形式。例如业主方与同一承建方分别就项目的咨询论证、方案 设计、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实施及运行维护等订立不同的合同。 采用总承包合同的方式一般适用于经验丰富、技术实力雄厚且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强的承建 方,这样有利于发挥承建方的专业优势,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采用这种方式,业主方 只需与一个承建方沟通,容易管理与协调。  项目单项承包合同 一个承建方只承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中咨询论证、方案设计、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实施及运行维护 等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建设内容,业主方分别与不同承建方订立项目单项承包合同。 采用项目单项承包合同的方式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承建方参与投标竞争,使业主方可以选择在某一单项 上实力强的承建方。同时也有利于承建方专注于自身经验丰富且技术实力雄厚的部分的建设,但这种方式 对于业主方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 项目分包合同 经合同约定和业主方认可,总承建方将其承包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项目(非项 目的主体结构)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子承建方,与子承建方订立的合同称为“项目分包合同”。 [辅导专家提示]订立项目分包合同必须同时满足 5 个条件——经过业主方认可;分包的项目必须是非主 体结构;只能分包部分项目,而不能转包全部项目;子承建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子承建方 不能再次分包。 分包合同涉及到两种合同关系,即业主方与总承建方的承包合同关系,以及总承建方与子承建方的分 包合同关系。总承建方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向业主方负责,而子承建方与总承建方在分包合同范围内向业 主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包的项目出现问题,业主方既可以要求总承建方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子 承建方承担责任。 以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付款方式为标准划分,项目合同可分为:项目总价合同、项目单价合同、项 目成本加酬金合同。  项目总价合同 项目总价合同确定完成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总价,承建方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建设,这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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