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商业秘密-研究论文

时间:2024-06-08 13: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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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8 13:19:51

论文研究

根据传统的理解,商业秘密只有在不再被保密后才“过期”。 与可口可乐的配方一样,将其秘密保存几十年甚至几个世纪,您就可以永远保护它。 在本文中,我们认为传统观点是错误的。 公司可以通过不从中获取价值来“放弃”其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实际上并不需要“用来”保护。 但是,由于无法获得价值而放弃商业秘密仍然是非常现实的可能性。 商业秘密可能仅仅因为已经过时而不能获得经济价值。 但是由于所有者的行为,也可能发生商业秘密被遗弃的情况。 通过销售基于商业秘密的产品而从商业秘密中受益的公司可以退出市场。 它可以将产品从市场上带走,并用较新的版本代替。 或者它可能会发展出一个秘密,但随后选择完全不进入市场。 尽管法院和评论员认识到法定要求,商业秘密必须从保留秘密中获得“独立的经济价值”,但我们认为他们对“独立的经济价值”在设定商业秘密终止日期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 许多法院缺乏明确的框架来评估“独立经济价值”,因此通常会允许原告依靠间接证据和高度可疑的推定来克服任何有意义的负担,以证明其从秘密中获取价值。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法院应借鉴商标法的放弃原则。 商标所有者在一段时间内停止在商业中使用其商标,有负担证明有意在合理的可预见的将来恢复使用以免失去其权利的负担。 商业秘密法可以从采用并行的放弃概念中受益。 正确理解,商业秘密法已经包含了放弃。 我们只是提供一种更清晰的方法来解释商业秘密获得独立经济价值的含义。 放弃商业秘密具有令人惊讶的含义。 也许最令人惊讶的是,与商业惯例相比,员工在商业秘密法下享有更大的*经营权。 一旦公司放弃了商业机密,就有资格知道该机密的人员(很可能是员工或独立承包商)便可以自行披露或实施该机密。 商业秘密持有人可能不喜欢这样。 但是,这对创新政策很重要,因为它提供了其他人已放弃进入市场或公共领域之路的商业秘密。 创新和历史记录都将受益。 放弃商业秘密还可以帮助解决一个重要类别的员工(发明人)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如果某人在一家公司工作时发明了一个主意,而该公司不愿意离开并实施该主意,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但是目前,如果不提起诉讼,很难做到这一点。 商业秘密的放弃给雇员发明者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他们的雇主没有用他们的想法来接受它并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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