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据说也要有变化了

时间:2022-11-19 08:03:57

最近发现这类的“小打小闹”还比较多,至少消息比较多吧。嗯,根本性的问题没变化,这些变化也总聊胜于无。关于这个问题,凤凰新闻网还做了一个调查: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chaiqian/content-2/detail_2010_12/15/3522724_0.shtml

调查的结果如下: 

http://survey.news.ifeng.com/result.php?surveyId=9725

 

这个调查的结果里面有些比较有意思的地方,那就是学生的认识和其他分类下的投票者认识是有明显可见的差异的。简单点讲,就是学生对于社会之残酷还不是很了解。而第四个问题“拆迁条例最新征求意见稿界定了七种属于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出于这些名义*才能进行征收。你认为?”,结果中收入越高的人群,反对的比例越高。可见,当你真有钱有房子了,你才意识到保护自己的财产是多么的重要。没啥钱的,也没啥好保护,强拆就拆呗,事不关己。可是我们看到的一些报道,给人的印象却是劳苦大众居多。这又是什么原因呢?我能想到的可能性有两种:1、新闻业者的职业需要(吸引眼球);2、有钱的人有更好的途径来解决这些问题,这些途径可能需要更好的人脉关系,或者各种资源。

 

其实最大的公共利益应该是所有人都在和平稳定的状态下有序的生存着,甚至向好的方向变化着。我们看看这七条分别是什么: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chaiqian/content-2/detail_2010_12/15/3522221_0.shtml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不可否认,国防建设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但是,国防设施建设会有多大的可能性会和居民的不动产产生冲突呢?难道会在王府井弄一个洲际导弹基地? 所以,要订这一条可以,不过需要说明范围和限制条件,还有合规的程序。咱们的法律很多时候不细致,导致各地有各地的规定,或者说实施细则。有些问题可以这么分工,但是拆迁这种性质很严肃的问题,最好不要有那么大的*度。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嗯,这也确实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但是和之前的一条不一样,这一条实际上在某一个案件上,并不关乎所有人的利益,而只是一部分人的利益。比如,在我们小区搞个供水工程,断不可能和拉萨居民的利益联系起来。所以,用全国公民的意志(法律)作为部分居民利益的理由,那是不太合适的。如果这个小区的人都想搞这个供水工程,那肯定没有问题。但如果都不想搞,而是某些机构想,那依照这种法律来执行,必然就是拿着全国公民为借口,剥夺部分人的利益。如果从整体上讲,这对大多数人是有好处的,也就是说,居心是好的,那也就算了。问题是现实是什么样,真不好说。或者,如果有制衡的东西存在,来抵抗居心不良的行为,那也行。问题是没有看到。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嗯,也是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不过,还是一样的问题。如果要盖一个学校,难道就非跟谁家的房子过不去不可吗?没错,有很多城市现在出现没有地的情况,这能怪谁呢,无非还是当初规划的问题。这凭什么要某个不确定的人来承担不是他犯下的错误呢?逻辑上根本就将不通。也许吧,你会说我可以给一个公道的补偿。可是既然公道,为什么就非得征收呢,不能你情我愿的买卖呢? 漫天要价?如果你不盯着一块地,恐怕是不会产生这样的效果的。其实人总会变通的,制定这种这么硬的规则,通常产生的问题会比解决的问题多。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这个逻辑上就更说不通了:为了改善某些人的居住条件,就只能拆了另一些人的居住条件?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危房确实需要处理,但是不应该是征收,而是应该责令拥有者进行符合规定的改造。限期不完成的,无合理解释的,考虑予以没收。这里面什么是危房,什么算合理整改,也是需要细则的。但无论如何,不应该是征收。本来是人家的地,你说人家是危房,就可以征收了?征收了自己有可以改口说不是危房,就归自己的了?

基础设施落后就更不应该了,中国还能有多少旧城区?就算有,都应该可以列为重点保护文物了。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这个太给力了。国家机关要办公,你就得挪地方。这种规定不是给“不法之徒”、“极少数的一撮不明真相的”落下把柄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种毛病什么时候才能改?你就是一个管拆迁的法律,竟然不写明白了都有哪些情况。其它也就算了,还没有一个范围。这样随便哪个有权力的,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都可以想办法搞个法律出来,满足自己的欲望。或者不行的,也能搞个行政法规嘛。其他公共利益又是些什么呢?是不是可以这么解释:我说有利益就可以拆!


其实,我也知道,事实上会有一些制衡的东西存在,所以也不会非常随意的发生问题。然而,今天之所以有这么多的问题,就是因为权力过大造成的,条款兜底造成的。权力过小,可以修正,增加权力。就算没有增加,也不会死人。但是权力过大,那肯定会死人的。小概率事件必然发生,况且这个概率还不算小。已经死过不少人了,不是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