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本文后你至少会明白:
- 自然数是否包括0
- 有理数为什么可以用\(\dfrac {p} {q}\)这种形式唯一表示
- 如何从自然数很自然地过渡到有理数
- 如何证明\(\sqrt {2}\)不是有理数
简单地来讲,自然数就是0,1,2,3, ...这些用来“数个数”的数,我们可以很直观地接受它们的存在。0是否包含在自然数里只是一个约定上的分歧1,本文约定自然数包括0,后面我们会看到这种规定的优势。在自然数里进行“加”或“乘”运算产生的仍然是自然数,进行减法运算会出现“不够减”的情况,比如: \[1-2=?\] 在自然数里这个式子没结果,为了解除这种限制,我们引入了负数, \[-1, -2, -3, ...\] 自然数和负数统称为整数。正整数是1, 2, 3, 4, ...这些,它与自然数的区别在于是否包含0,这种区别正好可以让这两个概念各尽其用,要是规定自然数不包括0,那么这两个数的概念将会等同起来,最终就会不得不产生“自然数和0”、“正整数和0”、“非负整数”这些相对较为啰唆的表述,这就是规定自然数包括0的优势啦(此规定下“非负整数”就可以用“自然数”取而代之)。另外,把0包含在自然数集内对于集合论也是有着重要意义2。
在整数里进行除法有时候也会产生无解的情况,比如\(4\div 3\)的结果就不是整数,为此我们引入有理数这个概念。有理数就是可以写成\(\dfrac {p} {q}\)这种形式的数,这里\({p}\)和\({q}\)都是整数并且\({q≠0}\)。整数也可以写成\(\dfrac {p} {q}\)这种形式,比如\(2=\dfrac {2} {1}=\dfrac {-4} {-2}\),所以整数也是有理数。但是每个有理数的\(\dfrac {p} {q}\)表示形式并不是唯一的,比如\(\dfrac {2} {4}\)、\(\dfrac {1} {2}\)、\(\dfrac {-2} {-4}\)这三个都表示同一个数,为了让有理数的\(\dfrac {p} {q}\)表示形式唯一,我们可以规定\({p}\)是正整数,并且\({p}\)和\({q}\)没有比1大的公因子3,那么不能用\(\dfrac {p} {q}\)这种形式唯一表示的就不是有理数了,我们可以据此来证明\(\sqrt {2}\)不是有理数(后续我会讲到如何从有理数过渡到无理数,此处先提到\(\sqrt {2}\)这个无理数并无大碍,毕竟各位之前都有所了解)。
我们首先假设\(\sqrt {2}\)是有理数,那么\(\sqrt {2}\)就可以用\(\dfrac {p} {q}\)这种形式唯一表示,即\[\sqrt {2}=\dfrac {p} {q}\],按规定\({p}\)和\({q}\)没有比1大的公因子,接下来我们将导出与这个观点相悖的结论出来。对这个等式两边平方并稍作变换得到\[p^{2}=2q^{2}\],那么\(p^{2}\)就是偶数了,显然\(p\)也必须是偶数,便有\(p=2p_{0}\),\(p_{0}\)是整数,把前面等式的\(p\)换作\(2p_{0}\)后有\(4p_{0}^{2}=2q^{2}\),即\(2p_{0}^{2}=q^{2}\),这说明\(q^{2}\)是偶数,显然\(q\)也必须是偶数,这就证明了\({p}\)和\({q}\)有公因子2,这与前面的“\({p}\)和\({q}\)没有比1大的公因子”这个规定矛盾,而造成这种矛盾的起因就是我们一开始假设\(\sqrt {2}\)是有理数,这就证明了\(\sqrt {2}\)不是有理数4。
References :
Terence Tao, Analysis I, third edition, P15↩
D.C. Goldrei, Classic Set Theory: For Guided Independent Study, P32↩
Richard Courant, Fritz John, Introduction to Calculus and Analysis Volume I, Reprint of the 1989 edition, P2↩
Richard Courant, Fritz John, Introduction to Calculus and Analysis Volume I, Reprint of the 1989 edition, P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