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现场检查后续阶段-gvim中文手册26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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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2 11:16:14
银行 科技 风险
2.3 现场检查后续阶段 现场检查后续阶段包括向被检查银行发送《检查事实与评价》、撰写现场检查报告、下达 现场检查意见书、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需要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时)、后续跟 进检查和检查资料归档等。 一、发送《检查事实与评价》。根据离点会谈沟通情况,修改检查事实与评价,由现场检 查项目的组织机构向被检查银行发送《检查事实与评价》,并要求被检查银行在 5 个工作日内 反馈书面意见。 二、撰写检查报告。根据《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 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检查开展情况;2、被检查银行基本情况;3、检查事实与评价;4、 检查组与被检查银行存在的主要分歧;5、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6、对监管工作的 建议;7、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五、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如需对被检查单位违规问题进行行政处罚,应向其下达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和依据,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有权在收到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5 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或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举行听 证会。 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被检查银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监管部门 认定被检查银行提出的申辩理由不充分,应根据原处罚意见予以处罚,并向被检查银行下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