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呆账核销条件-gps软件接收机教程

时间:2021-06-19 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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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6-19 18:06:22
产品手册 14.7 呆账核销 14.7.1 呆账核销的定义和原则 呆账,是指由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的,符合认定条件并按规定程序 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行呆账核销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合规、逐级上报、严格审 核、规范操作、账销案存”的原则。 14.7.2 呆账核销的条件 一、债权的呆账核销条件 经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债权可认定为呆账,按规定程序上报核销。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 序已经终结,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 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 3 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本行对借款人 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 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 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 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 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本行对 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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