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开放式创新的对接-研究论文

时间:2024-06-09 01: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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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知识产权与开放式创新的对接-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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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9 01:53:28

Patent Open Innov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随着创新范式变得更加面向用户和更具协作性,要从这种不断变化的范式中受益,公司就需要调整其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并设计工具来管理开放性。 至关重要的是,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获取法律上的知识产权所需的“封闭式创新”范式联系起来,并在创新和去中心化创新过程中引入开放性。 尽管开放式创新主题已经产生了许多作品,尤其是在企业管理和组织研究领域,但是关于将开放式创新与知识产权法相联系的文献很少,或者更着重于知识产权的特定主题。 例如,有关开放式创新的法律研究集中于计算机,开放源代码软件或用户生成的内容类型。 这就排除了尚未发现和正在研究的广泛技术领域。 基于对一组芬兰公司的文献综述和定性案例研究,本文旨在确定必要的工具以应对法律环境,以管理开放性,并研究对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保护可以达到何种程度适应开放式创新范式或与之互动。 本文发现:(1)开放式创新是动态的;(2)所有商业性开放式创新总是受到管理或控制的;(3)交易的参与者和方式是异构的和动态的。 多个索赔持有人–作为贡献者,投资者,共同发明人,合作者,呼吁建立一种治理结构,以决定如何对他们的索赔进行优先排序。 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法确实规定了共同发明人,共同创造者和共同所有人的问题,但没有规定如何在什么层次上协调或管理这些权利。 因此,我们认为,为了防止纠纷,必须采取积极的私人秩序。 此外,尽管开放式创新得益于沟通中的公开交换,但在缺乏关于这种交换如何导致权利丧失的明确且确定的规则的情况下,“公开”沟通可能不会发生。 换句话说,除非隐式或显式地管理开放性,否则在开放式创新中至关重要的沟通将不会发生。 因此,我们发现创新的开放性总是通过形式化(通过正式的治理手段,即合同,明确的公司政策)或非正式地(通过社区规范,信任和隐含的企业文化)进行管理。 该论文认为,治理手段最好由企业以合同形式提供,或者以信息交换的一般政策来提供,换句话说,就是更广泛的合同形式(私人订购)。 作为第二选择,也可以通过引入权利的限制与例外来对专利法进行修改。 本文有两个实际意义。 首先,在缺乏适当的法律保障自己的协作投入的情况下,本文提倡基于合同的治理方法。 反映这一点,开放和协作式创新需要公司更积极和战略性地参与知识产权治理。 其次,作为专利法改革的建议,本文可以启发法律和政策制定者探索为专利法侵权索赔建立特别辩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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