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法律应如何考虑机器人?-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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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格式:PDF
更新时间:2024-06-08 23: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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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来了。 我们并不是用恐怖的,世界末日的方式来表达这个意思,例如《终结者》或《太空堡垒卡拉狄加》中的表达,也不是像《Kong奇飞行》中的歌曲《人类已死》那样以a舌的方式表达。 我们的意思是:机器人和机器人技术现在已经足够成熟,可以离开研究实验室并大量进入消费市场。 这些早期技术只是开始,我们可能很快会见证个人机器人革命。 这些系统有可能改变我们的日常生活,并以比过去二十年来对互联网和移动电话的广泛访问更为深刻的方式改变我们的世界。 我们需要为他们做好准备,尤其是我们需要以正确的方式考虑它们,以便立法者可以为他们制定更好的规则,工程师可以以保护我们社会所珍视的价值观的方式来设计它们。 但是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本文试图通过思考围绕法律,机器人和机器人技术的一些概念性问题,以勾勒出它们的某些含义。 它借鉴了我们作为网络法学者和机器人专家的经验,试图就我们将要面对的某些法律和技术问题进行跨学科的初切尝试。 在本文中,我们就我们作为学者和整个社会应对这一问题的方式提出了四点主张。 首先,我们将机器人定义为非生物自主主体,我们认为它抓住了机器人所面临的监管和技术挑战的实质,并且可以作为监管的基础。 其次,我们简要地探讨了当今机器人有时令人惊讶的先进功能,并预测了未来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机器人可能会做什么。 第三,我们认为法律和机器人技术的新生项目应该借鉴网络法的经验,这在近二十年来一直困扰着新数字技术的问题。 这次经验揭示了一个特别重要的教训:从法律角度考虑新技术时,我们用来理解新技术的隐喻至关重要。 律师习惯于隐喻地理解法律主体,尤其是在法律的发展领域,例如新技术。 如果我们误解了机器人的隐喻,网络法的教训表明,它可能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最后,我们认为应该不惜一切代价拒绝一个特别诱人的机器人隐喻,认为机器人“就像人一样”,并且类人机器人和非类人机器人之间存在着有意义的区别。 我们称这个想法为“ Android谬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