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对在线匿名诽谤负责?-研究论文

时间:2024-06-08 19: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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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谁应对在线匿名诽谤负责?-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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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8 19:34:07

defamation tort law freedom of

本文讨论了在线匿名诽谤的责任问题。 其主要的理论贡献在于认识到对在线匿名诽谤的法律回应应被视为和分析为两个组成部分的组合。 首先是对平台采取行动的能力(或无能力),该平台启用了诽谤性陈述,我们称其为“内容提供者”。 这种行动可能需要修改实体法,即承认某种间接责任。 第二部分是对匿名用户(我们称为“演讲者”)采取行动的能力(或无能力)。 这样的行动不需要修改实质性的诽谤法,而是需要修改程序法,即建立去匿名化程序。 因为此框架提供了两个潜在的被告,并且每个人都可能负有责任,所以似乎存在四种可能的责任制度:(1)演讲者和内容提供者均不承担责任; (2)仅发言人负责(独家直接责任); (3)仅内容提供者负责(独家间接责任); (4)均可能承担责任。 据我们所知,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都不存在第一种选择,这是有充分理由的。 因此,这篇论文拒绝了其他三个(分别在美国,以色列和欧盟中采用),并提倡一种即开即用的解决方案,即“残余间接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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