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审的能力-研究论文

时间:2021-06-09 15: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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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受审的能力-研究论文
文件大小:212KB
文件格式:PDF
更新时间:2021-06-09 15:39:47
law and medicine 本条考虑了确定受审资格的法律标准,以及这些标准是否被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在他们进行的法医评估和他们做出的判决中理解和应用 - 审判法院通常接受的判决作为他们的自己的判断。 文章追溯了能力建设的历史发展和两种能力标准的发展。 今天在占美国人口 25% 的八个州使用的一项标准要求被告能够“以合理的方式”协助律师进行辩护。 最高法院在 Dusky v. United States, 362 US 402 (1960) 案中采用的第二条作为法院对联邦管辖权法规的解释,要求被告有能力以合理程度的“理性理解”与律师协商。 .” “理性举止”标准看似侧重于被告人的行为; “理性理解”的标准似乎侧重于被告的思想。 这篇文章报道了我们对 273 名法医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进行的一项调查,他们被要求阅读两个案例研究小插曲,并使用“理性方式”标准、“理性理解”标准和联邦法定标准评估每个刑事被告的能力。该标准仅要求被告能够“适当地协助”他或她的辩护。 在一个小插曲中,被告的想法是非理性的,但他的行为是理性的。 另一方面,被告人的思想是理性的,行为却是非理性的。 在回应这两个小插曲时,超过四分之三的受访者要么认为被告在所有三个标准下都称职,要么在所有三个标准下都不称职。 令人惊讶的是,在回答第一个小插曲时,受访者在决定被告是否有能力时几乎持平。 文章分析了研究结果,最后提出了提高接受审判评估能力的具体建议。 对被告公平要求能力标准由评估和确定能力的人明确定义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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