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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8 09: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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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8 09:09:50

Oracle v. Google appeal antitrust

Oracle在地方法院的一项上诉中具有三个基本错误,这是Oracle在该法院的上诉中的法律立场,该判决认为,本案中有争议的Java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受美国版权法保护。 首先,Oracle对17 USC§102(b)的看法过于过分狭窄,它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版权保护都没有……扩展到任何构想,过程,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无论在受保护的作品中对其进行描述,解释,说明或体现的形式如何。 Oracle声称断言认真对待这些排除条款将破坏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从而试图从法规中读取操作排除的程序/过程/系统/方法。 但是1976年《版权法》的立法历史表明,国会很清楚,计算机程序会实例化许多类型的不可保护的过程和操作方法。 它在法规中增加了第102(b)条的排除范围,其具体目的是确保不会对程序的版权保护进行太宽泛的解释。 法定解释的基本标准是法院必须努力使所有词语都具有适当的含义。 如果国会决定计算机程序应具有版权,但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过程和方法不具有版权,则法院有责任确定程序中包含的哪些过程和方法不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内。 在对案情进行全面审判并考虑了许多摘要之后,地方法院裁定,在这种情况下,有争议的Java API的命令结构是能够实现程序互操作性并与控制第九电路决策一致的方法,裁定这些API为§102(b)中规定的非保护性方法。 Oracle在此上诉中的法律地位的第二个基本错误是其对计算机程序的“结构,序列和组织”(SSO)的可保护性的过分了解。 尽管某些判例法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在适当的情况下程序SSO可能在版权提供给程序员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法院和评论员已经意识到,SSO概念过于不精确,无法在软件版权案件中使用。 主要原因是因为此概念无助于法院在程序的可保护和不可保护结构要素之间做出适当区分。 程序,过程,系统和操作方法几乎可以定义为构成或体现其著作权的作品的结构和组织。 但这并不能使这些元素受版权保护。 Oracle法律地位的第三个基本错误在于对合并原则的错误理解,该合并原则适用于互操作性必不可少的计算机程序元素。 Oracle希望相信,只要其工程师在Java API的设计中表现出创造力,并且这些工程师在如何构造API的选择上不受限制,这些API便是从一开始就可以受版权保护的表达方式。 但是,判例法很清楚,当后续程序员的设计选择受到早期程序中包含的接口设计的限制时,合并原则适用于实现互操作性所必需的元素的重用。 随后的程序员所要做的就是在独立创建的代码中重新实现这些元素,就像地方法院裁定Google在此案中所做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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