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滥用全球平台优势或竞争优势?-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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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8 13:35:50
global platforms online competition dominance
与主流观点相反,这表明主导的在线平台根据自身的优点进行竞争,并且他们滥用大规模数据积累应归入数据法或隐私法之列,本文认为竞争法应调查是否已建立全球平台竞争仅凭优点,以及如何通过新兴竞争的衰落(排他性危害)和个人数据的过度组合(剥削性危害)来增强数字优势。 为了构建全球背景下的竞争伤害理论,本文比较了欧盟,德国和印度这两个积极司法管辖区中涉及Google,Facebook和Amazon等数字巨头的最新案例例如在美国,加拿大和英国这样的干预程度较低的司法管辖区中。 在此过程中,作者挑战了滥用支配地位的现有分类,尤其是自我优先和过度披露数据。 最后,在处理全球平台主导权方面的管辖权分歧体现了竞争管理机构基于对在线主导权的共同立场和前者的异议而建立的趋同。 最终,本文通过承认谷歌购物中的非歧视和平等对待原则以及嵌入在准宪法中的企业*和公平竞争*中的嵌入在Facebook中的自主性自决原则,提高了竞争法的宪法范围。消费者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