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笑蜀
抢在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华为公司责令旗下工龄满8年的员工,主动辞职,重新竞聘。近万名华为员工的工龄统统归零,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工龄满10年即可换取终身合同的希望于此化为泡影。
华为在中国民营企业中具有领军地位。其一举一动,皆为公众瞩目。此番断然举措,不可能不引来舆论非议。但是,有着强大法律专家资源的华为,既是有备而来,显然不会留下什么法律破绽,应无法律风险。道德风险虽难以完全规避,但华为已用较高的经济补偿的形式,换得多数员工的谅解,从而似乎把道德风险也减到了最轻。
趋利避害,用最小化的用工成本获取最大收益,是理性经济人的本能选择。何况华为在这方面并非全无人情味可言。要想据此对华为提出十分有力的指控,似乎是比较困难的。但纵然如此,负面效应仍不可小觑:工龄归零的近万名员工,他们的权利确实受到了侵犯,而无论他们是否觉察到,也无论他们是否接受。
被侵犯的权利是多层次的,最重要的一个层次,即为当事员工的选择权。所谓“主动辞职”,就连资方都不否认,纯系资方安排。不仅要听从资方号令一律下岗,而且资方安排“主动”,就必须“主动”,连表达不主动的权利都没有。或许在华为看来,这不过是一种技术处理,岂不知在技术处理的背后,在优厚补偿这种脉脉温情的背后,实际上潜藏着不以当事员工*意志为意的冷漠,实际上是对当事员工的不尊重。
资本权力的挥洒自如,和当事员工选择空间的逼仄,惊人的反差就这样淋漓尽致地呈现出来,凸显着劳资权利的过度不均衡。凸显这种过度不均衡的是华为,但造成这种过度不均衡的绝非华为。所以,一味责备华为不仅不合情理,也于事无补。最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只在于,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了华为的过度强势,乃至资本面对劳动者时普遍性地过度强势?
华为的*裁量权,无疑与当事员工自主选择的权利此消彼长。也就是说,华为*裁量权的巨大,是以当事员工自主选择权的急剧萎缩为前提的。其实,任何单个的劳动者相对资本强权,都处于绝对弱势。正因为如此,文明国家的普遍经验,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让劳动者以集体形式,与资方对等博弈。即以华为事件为例,如果当事员工的公民权利有充分保障,那么纵然同意“主动辞职”的当事员工多达99%,这99%的当事员工也无法剥夺剩下1%的当事员工不同意的权利,剩下1%的当事员工仍可以组织起来,与资方谈判的同时,兼向社会申诉,以自己的集体压力和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迫使资方更多让步,为自己争取更多合法权益。华为老员工显然并非百分百乐意接受 “主动辞职”的安排,但所有异议竟都消散于无形,不起任何作用,根源就在于他们完全一盘散沙,不能以自己有组织的力量,来应对资本有组织的力量。
资本也是一种权力。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腐败,公权力如此,资本的权力也不例外,这已为一部世界近代史所印证。要避免公权力为恶,唯有*一途,即唯有以权利制约权力;要避免资本的权力为恶,也唯有*一途,即唯有以公民权制约资本强权。就此来说,单单指望一部劳动合同法来规约资本,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就太不切实际了。必须装上公民权利这个发动机,良法才可能真正驱动,也才可能真正驯服资本,使资本告别野蛮丛林,踏上文明之途,从而达成劳资平衡,实现劳资两利。也只有在劳资平衡、劳资两利的基础上,劳资动态和谐的现代市场经济才是可以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