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要千古谜案 不要千古冤案
南峰
我们来自天南地北,与张丕林素昧平生,只是秉承良知的召唤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此替张丕林辩护。调查报告以莫须有的证据和主观臆想的推断就认定张丕林纵火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实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大污点。有关空难报道以《南方周末》983期最为详尽,我以下主要以《南》文为蓝本,谈谈几点看法。
一 空难结论公布方式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
在现代法制国家,公民享有知情权已是不争的事实。“三公”原则中,公开是公平与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南》文在谈到空难结论公布为何如此简单时,引用了两位专家的谈话,主要理由有“证据本身就意味着犯罪渠道,作案的工具,材料需要保密。有的空难还涉及到国际关系和社会稳定。所以在处理这些事件时,有关方面非常慎重。担心犯罪分子的手段会更高明专业,为避免别有用心的人从里面学会方法,所以有些细节不能公布”。这些理由是经不起推敲的。
1.专家认为简单公布可避免别有用心的人从里面学方法,从而防止此类灾难发生,错!在这次空难调查结论公布之前,世界上没有任何一次空难也没有任何*企图或成功地用几瓶易燃物(有报道称汽油)在座位上燃烧就能搞掉一架客机。这无形中启发了犯罪分子,为妄图制造空难的犯罪分子提供了简易可行的犯罪方法。可见如此公布调查结果,不仅不会维护社会的稳定,只能起到相反的效果。
2.倘若专家的观点成立,那国家就应下令禁止出版任何涉及犯罪领域的文艺作品。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不能公开审理。所有的刑释解教人员都要严加控制,因为他们是犯罪的活教材。
3.谈到国外如何处理类似事故时,专家举了“9.11”和挑战者号失事两例子。这和大连空难根本无可比性。我想请问专家,难道大连空难是世界上的第一起空难?为什么不举国外处理空难事件的惯例?大连空难前个月的釜山空难调查就举行了公开的听证会。
4.专家认为有的空难涉及国际关系,须慎重处理。那么釜山空难涉及中韩两国,调查方式采用的是公开地举行听证会的方式,而大连空难反而调查秘密结论 简单,岂不怪哉?
5.犯罪过程不公布,犯罪动机总可以公布吧。张丕林的资产负债情况,身体状况(遗体已解剖过),平时乘飞机购买保险的份数,最后时刻在北京所接触过的人所做的事。这些情况不公布又有什么禁忌,有什么难言之隐呢?从调查组以很不充足的证据就推断张丕林纵火这点来分析,如果张丕林确实身患绝症,欠债千万,那么媒体早就详细公布。因此事情的真相如何也就不言明了。
二.调查方式和结论违反了无罪难定原则
1.《南》文称有关部门向张丕林家人公布100多字结论的中心内容是:“调查认定本次空难系张丕林纵火造成。”《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调查组既使有充足证据,调查结论只能是:张丕林是纵火造成本次空难的嫌疑犯。调查组何来权力认定张丕林是纵火犯呢?
2.按照正常的调查程序即使能确定是人为方面的原因(人为故意和人为意外两种)那么机舱内所有的人员都有嫌疑,都应该详细调查。但是据《南》文称空难发生后,除张丕林外所有遇难者遗体进行DNA鉴定后都已火化。可见调查组一开始就认定张丕林是纵火犯,所谓的调查过程只不过是使用有罪推定方式罗织罪名的过程。
3.《南》文称据有关记录发现,张丕林上飞机时带了几瓶液体。那么有什么证据能证明瓶子里装的就是易燃物呢?既使调查人员能证明张丕林曾在某商店买过几瓶易燃物,也无法证明张丕林带上飞机的就是这几瓶易燃物。
4.有报道称张丕林是唯一未通过安检上飞机的乘客。张丕林如果蓄意纵火骗保而且又有熟人关系可以不通过安检,他会仅带几瓶易燃物上机?要知道以前世上还未有过同类犯罪成功的先例。
5.《南》文称张丕林座位烧毁程度最严重,张的烧伤部位和烧伤程度与其他乘客不同,是得出最后结论的重要线索。那么有什么证据证明张丕林的座位一定坐有乘客?即使有乘客一定是张丕林?是不是所有乘客的遗体都打捞上来?既然除张外其他乘客遗体做DNA测试后都已火化,那张的烧伤部位和烧伤程度与其他乘客不同这个结论又从何而来?
空难发生112条生命瞬间消失,如果确系人为纵火所致,此人可谓罪大恶极,人神共愤。但是对犯罪分子的愤怒,对实体正义的伸张,绝不能建立在对程序正义践踏的基础上。最理想的境界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被绳之以法,所有的正义都得到伸张。可是限于技侦水平的低下和证据的不足,从无罪推定原则出发,我们宁可漏网三千,也绝不能冤枉一个。正如相对这次认定张丕林为纵火犯的空难调查报告,我们宁可接受一个没有结果的调查报告。我们宁要千古谜案,不要千古冤案!
最后说句题外话,《南方周末》一向是我最尊敬的媒体。你们一路风雨,一路辛苦,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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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解决方案
#1
西西1!!接分!!!!谢谢!!!
#2
mark.
#3
en
#4
reasonable
#5
疑罪从无 灌水无罪
#6
中国的人治从来都是有罪推理。
一当推理你有罪,普通公民就需要要自己进行无罪辩解。
这就是中国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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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中国的*状况
#7
中国的公检法都是白痴
拿着纳税人的钱
拿着纳税人的钱
#8
不干事
#9
哎!
说实话:一个人重要还是两家大大大大大大的公司重要?
这是中国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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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的悲哀!
#10
圣诞快乐
#11
关于此案的相关报道也看过,但始终未披露犯罪证据, 仅因嫌疑人生前购买了七份人身保险.就作出定罪的结论。这是什么狗屁法律?
#12
啊!
#13
俺只要分
#14
妈的,根据就是:
/////他的领导一听说出事就说:肯定是他干的。
这也叫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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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叫依据?
#15
up
#16
为中国社会的法治而努力奋斗。
#17
为自己身在这种乌烟瘴气的社会而难过!
#18
关注中
#19
党就是法,不服者杀头
#20
找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请关注,谢谢http://expert.csdn.net/Expert/topic/1297/1297785.xml?temp=.1963617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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