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时间:2024-04-16 21:34:52

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新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根据现时期各级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力来确定所能提供医疗保障的水平,也可理解为“筹多少钱,办多少事”,所以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提供最基础的医疗保障,而不是所有医疗消费的需要。“低水平、广覆盖” 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特点之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现了人人平等的思想,不会因为参保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而享受不同的医疗消费待遇。
    超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医疗需求,需要通过其他的保障方式,如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就是其中之一。
    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人不但要按时、足额和连续缴纳保费,所花费的医疗费也还要自行承担一定比例。
2.高新区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努力保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区内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的相适应,力争做到既要参保人员能享受到基本医疗的服务,有病能及时治疗,又要财政、单位和个人能负担得起。随着高新区经济的发展,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扩大参保人员的范围。
3.《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暂行)》内容是什么?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暂行)》(简称《细则》)2000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共分七章、43条。内容涉及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适用范围;规定了费用缴纳、管理事项;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办法;起付标准、自付比例和最高限额等的计算;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服务管理;统筹基金全额或部分支付的范围等方面。该细则是高新区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性文件。
4.参保范围有何规定?
    在高新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是:
   (1)税务(主要指地方税务)、行政关系在区辖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国有、集体、涉外、私营等)、事业单位。
   (2)已在社保中心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或其它手续并可以正常缴费;
   (3)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在区内同时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和女工生育保险。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门槛的原因是医疗保险的不可预测性大,积累期短而资金需求量大,故要求参保人员相对比较稳定,能按时缴费。同时社会保险本身具有不可选择性,必须同时参加所有险种不能只选择参加医疗保险。在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5.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新成立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30天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参加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社会保险险种的参保手续。
    已在区内办理过社会保险登记因种种原因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参加医保的办理手续比较简单,只要凭在区内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员花名册就可办理。
    当用人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终止等情况时,应在获准之日或领取新《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6.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同养老保险。可以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并符合有关部门关于缴费基数的要求。
在计算缴费基数时除正常工资收入外,还应将参保人在患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婚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情况时,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的工资计入缴费基数。
新招聘的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从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调入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按转正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月缴费基数。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按当年社会平均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按何比例?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在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社会平均缴费基数的9%在高新区人才中心缴费。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必须继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保费),可继续享受相应的待遇终生;尚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应继续缴费之最低缴费年限或办理补缴手续,方能享受上述待遇。
8.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缴纳有何规定?欠缴时将如何处理?
    《细则》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缴费申报时间为每月十日以前,与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一并在地税部门申报,打印税单(税费同征)或专用缴款书,同时必须按规定时间到银行完成缴费。
    当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当月保费时,这个单位所属全部参保人将暂时不能报销医疗费,停止向个人帐户拨付资金。一直到该单位补缴所欠保险费及滞纳金(按日2‰计收),并且要等到满待遇审核期后才恢复报销。
确因暂时的困难当月无法缴费的单位,要分别到社保中心和地税部门办理缓缴手续。
    单位经法院宣布破产、撤销、解散及因其它原因终止进行财产清算时,或要进行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等活动前,必须优先缴清以往所欠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并为原有参保人员按原缴费金额至少预缴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落实接收单位继续缴纳。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做到连续缴费,中断缴费的(除政策规定可以停止缴费的除外)均按脱保对待,重新缴费后无论是否补缴,均按新参保有待遇审核期(以前的缴费记录予以承认)。



9.什么是个人帐户?
   (1)个人帐户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①个人缴纳的2%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②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个人帐户依据参保人月缴费基数,按不同年龄段记入:
40岁以下,2.7%;41岁至50岁,3.0%;51岁以上,3.6%的比例。
  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养老金的5%计入。
    ③以上资金所派生出的金额(如利息等)。
   (2)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所得归个人所有,由本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支配,必须用于医疗方面的用途,如:
    ①门诊发生的一般性诊疗费用;  
    ②在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用;
    ③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④住院治疗、门诊紧急抢救及门诊医治的特殊病种,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但按规定须自付的部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及其它须自付部分的费用);
    ⑤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按规定须自付部分。
   (3)个人帐户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能提取现金。
10.如何使用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需要使用个人帐户的资金时采用以下办法:
已经由单位统一办理交通银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卡”的人员,可以在有专用POS机的医院、药店使用(高新区目前使用的是与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一样的银行卡,在表明“省医保定点”字样的医院和药店基本可使用)。已办理交通银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卡”的人员,由社保中心统一向卡内转入产生的个人账户金额,不能再办理报销手续。
  尚未办理交通银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卡”的单位参保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须先垫付费用,事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正式收费凭证到社保中心审核报销。
  个人账户报销和使用的额度以本人个人账户的实际余额为限。
  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检查的费用,一律由参保人垫付费用,不要划卡付费,否则无法按规定报销。
11.基本医疗保险如何转移?
  原则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随就业地点(单位)的变更进行转移,但在实际操作中,跨统筹地区的转移会因不同统筹地区的政策差别而有所差别。从区外向高新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只要转出地办理了转移手续,高新区均能接受,以前参保的时间给予承认,转移来的金额也如实记入当事人的账户中(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如果从高新区向外转移,就要视具体情况来办,只要对方同意接收,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转到指定的帐号中。
1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如何构成的?
  将用人单位缴纳的保费分成两部分,其中的一部分按比例计入个人帐户,余下的部分就成为统筹基金,这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主要经济来源,其它费用如利息、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罚款等直接计入统筹基金。 
13.统筹基金将如何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财政专户管理的范围。社保中心将收到的保费划转个人账户后,全部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保中心的经费全部由财政解决,不从基金中提取分文。
14.什么情况可以使用统筹基金?
  支付参保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是统筹基金的主要功能。参保人员患重症慢性病、按规定进行特检特治及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支付的其它费用也可由统筹基金支付。
15.什么是起付标准?如何计算?
  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报销时,首先要付一定数量的金额,在这个金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才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这部分金额就叫起付标准金额。
  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般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10%,根据参保人所住医院的级别、一个统计年度住院次数及参保人年缴费工资额等有所不同。目前起付金按下表执行,今后可能还会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医院级别        起  付  标  准
     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 第三次及以上住院
三级    850   600     400
二级    550   300    200
一级    400   200    150
16.什么是最高限额?具体是多少?
  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是指一次医疗费用或一个统计年度累计的统筹基金可支付的最高金额。
  高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参保人年缴费工资额的4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其他途径解决(参见西安高新区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17.参保人住院自己还应承担其它什么费用?
  除起付金外,参保人住院还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可分为以下几部分:
  (1)医疗费用中规定的自付比例
参保人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金额以上至最高限额的部分,参保人仍要按下表所列的比例承担少量费用。这里的自付比例是根据“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原则,视参保人员年龄、就诊医院级别和医疗总费用等确定出来的。
         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自付比例(%)
不同年龄在不同级别医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35岁以下 36岁至退休  退休以后 35岁以下 36岁至退休 退休以后 35岁以下 36岁至退休 退休以后

起付标准金额至5000元 16 15 14 14 13 12 12 11 10
5000元至10000元* 14 13 12 12 11 11 — ─ —
10000至支付最高标准 12 11 10 — ─ — — ─ —
*一级医院医疗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二级医院医疗费用不得超过10000元。
   (2)特殊诊疗项目
  参保人在一次住院期间,进行单项费用在15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或重复进行单项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承担比例有所增加,具体增加比例分别为10%和30%。
   (3)药品
  只有使用符合基本医疗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的费用才能全额纳入计算金额。
  使用了目录中乙类药品的费用在增加自付比例后才纳入计算金额。具体增加比例为10%。
  超出基本目录的药品费用是不能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即需参保人自行支付。
  需要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详情,请参保人自行购买或在相关网站上查阅。
18.参保人住院享受统筹基金还有那些具体规定?
  参保人住院还应注意另外的一些具体规定:
  (1)一次住院指从办理住院手续至办理出院手续为止;
  (2)参保人每次住院期最长一般为三个月。超过此期限需继续住院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第二次住院计算。依次类推。
  (3)确因病情需要转往本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经社保中心批准,可视为一次住院。
  (4)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时间及费用只计算到离开定点医疗机构的时间及费用。 
  (5)报销只限于参保人开始缴费并待遇审核期满以后发生的费用。参保以前的医疗费用、新参保未满待遇审核期的医疗费用和补缴期间的医药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6)参保人员一次住院跨医疗保险年度的,统筹基金按出院年度结算支付。
  (7)与本次住院有密切关系的近期(原则上不超过3天)的门诊治疗检查费用以及本次住院期间经社保中心同意的院外检查、购药费用,符合规定的可以计入本次住院费用,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自理。
  (8)参保人员临时在外地期间,遇急诊时,应在县级以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宣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住院病种应符合规定,同时必须及时通知社保中心备案。返回后凭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及就诊医院出具的医院等级和是否为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院书面证明等材料,经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等文件可以办理报销。 


18.参保以后住院要注意什么?
(1)参保人身份的确定。考虑到制作有一定防伪功能的证件成本较大、暂时无法与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网络管理和结算、今后可能要统一制作等因素和区内人员流动性大等原因,区内暂时没有为参保人办理任何证、卡。参保人身份证是唯一证明参保身份的证件,一切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事宜都要以此作为依据,填报各种资料时身份证号码一定要准确。办理各种手续应携带并出示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无效)。
(2)参保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必须先到社保中心办理《准住证》,遇急诊可以先用电话通知,一般不要超过24小时补办《准住证》(遇节假日顺延到上班时间补办)。
只有事先办理过《准住证》的参保人员才能报销医疗费。
《准住证》作用同专用介绍信或“医保本”,有此证医院会按医保人员住院要求管理,出院时提供各种资料。
(3)办理《准住证》时,需带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如果是他人代办,代办人还应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及委托证明)、入(住)院通知书和本次就诊的门诊病历。
(4)参保人必须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方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非定点医药机构或有关部门已宣布取消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统筹基金是不承担费用的,也就是这些费用要自理。
(5)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医疗机构,本着节约的原则,注意选择适当级别的医疗机构,能在二级医院治疗的就不一定到三级医院就诊。
(6)本着“谁参保谁受益”的原则,冒用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用自己的姓名报销费用的情况是违法的。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人和事,统筹基金不承担费用,并将给予当事人停报医疗费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参保人在就医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医疗机构进行的诊治方案心中有数,认真审查《住院医疗收费明细表》,并签字。出院时,索要办理报销手续时必备的医疗文件,如出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住院期间所有检查、治疗项目及费用详细清单。
19.如何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住院时须自行垫付所有医疗费用。
出院后30天内凭《准住证》、出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病历首页复印件(盖医保专用章)、住院期间所有检查、治疗项目及费用详细清单交社保中心审核报销。
20.如何选择定点医药机构?
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必须符合《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附件)的条件,被西安市和高新区劳动行政部门宣布为定点医药机构。所有公布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参保人员均可就近就医、购药。挂有“省医保地点医疗机构”标志的医院、药店,可以使用“高新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
21.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要求是什么?
定点医药机构应坚持“因病医治,合理检查,科学用药,有效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提供条件。
定点医院为参保人如实提供下列医疗文件:门诊病历、处方副联、住院证(通知)、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诊疗项目及收费清单、正式收费凭单。
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在实施医疗活动前应向患者交代清有关事项,并填写《住院医疗收费明细表》,当患者及家属在该表上签字后方可实施医疗活动。
定点医院应为参保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参保人员就诊,特别是不得拒收危、重、疑难病患者。
定点医药机构要坚持原则,不弄虚作假,不发生违反医德规范的人和事,拒绝参保人的不合理要求。
22.定点医药机构哪些行为是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
定点医院下列行为是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
⑴ 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⑵ 为冒名者实施医疗活动并以此记录虚假的医疗文件。
⑶ 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诊疗项目或药品以各种方法记录为基本医疗目录内的项目或药品。
⑷有分解收费,擅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物价政策的问题。
⑸ 医疗差错事故频发(因医疗事故、差错等造成增加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承担)。
定点药店下列行为是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
⑴ 超处方剂量配药的。
⑵ 将处方药品更换为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或非药品的物品(包括保健品、化妆品等)。
⑶ 不执行规定的药品零售价或批零差价的。    
⑷ 售出过期、变质的药品。
23.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及省市的规定对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实行项目管理,将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分为诊疗项目、药品和服务三类。在支付程度上分为全额支付、部分支付和不予支付三种。药品管理上还有按医院等级用药的规定。采用了排除法便于记忆,即记住不支付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目录,以便减少个人损失。
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目录,条目繁多,需详细了解的人员,可以登录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查询,或购买有关书籍。
24.统筹基金可以全额计算支付费用的药品有哪些?
属于统筹基金全额计算支付费用的药品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 “甲类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
25.统筹基金部分计算支付费用的药品有哪些?
属于统筹基金部分支付费用的药品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超出就诊医院级别允许使用的“甲类药品目录”的药品,其费用在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0%。
26.统筹基金完全不支付费用的药品有哪些?
下列药品的费用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未列的中西药品;
(2)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中西药品,如人参(包括参、须、片、条等)鹿茸等;
(3)部分可入药的动物或动物脏器及干(鲜)果类,如:狗宝、牛鞭、海马、海龙等。
(4)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用于中药材浸泡、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种酒类。
(6)各种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如人体白蛋白、丙种球蛋白等)。遇特殊适应症、急诊抢救必须使用时,事先经过社保中心主管人员同意,个人自付比例按医疗费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计。


27.统筹基金可以全额计算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有哪些?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 “甲类诊疗项目目录”所列的诊疗项目;
28.统筹基金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有哪些?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乙类诊疗项目目录”和单项费用在15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其费用在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30%。
(2)重复进行“乙类诊疗项目目录”及其它单项费用在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其费用在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30%。
具体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情况:
(1)使用大型设备的诊疗类:如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如γ-刀、χ-刀等)、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抢救 CO中毒视病情而定)(均增加10%);
(2)治疗类:如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均增加10%);
(3)医用材料类:如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的材料;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材料(均增加30%);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均增加30%)。
29.统筹基金可以全额计算支付费用的服务设施有哪些?
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只包括住院床位费、急诊门诊留观床位费,其它如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及水电等的费用不予支付。三级医疗机构床位费不超过20元/日。三级以下医疗机构的费用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30.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及服务项目有哪些?
(1)服务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等医疗文书的工本费及医疗办公用品费用;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人员等特需服务费;
(2)非疾病治疗类:各种与美容、健美有关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各种健康体检、预防、保健、医疗咨询、医疗鉴定;戒烟、戒毒费用;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费用。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治疗仪;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购买各种自用的检查、治疗、保健、按摩等器具;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各种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以外的其它器官和组织的移植费用;各种生理缺陷的手术;近视眼矫正术;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形、色斑牙治疗、牙科烧瓷;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治疗的手段;
(5)生活服务和服务设施类: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膳食费;空调、电话、电冰箱、电炉的费用及因损坏公物的赔偿金;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等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
(6)其他项目类:各种不孕(育)、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7)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工作探亲、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生育相关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
31.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1)单位参保人员
一个人从参加工作开始就应依法参加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所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开始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均为应缴费时间。由于基本医疗保险从2000年元月开始启动,所以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这个时间以前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2000年元月1日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即为实际应缴费年限,这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基本条件。在实际应缴费期间应连续缴费,不能中断。除领取失业救济金时间外,其他原因(包括没有按规定及时参保)造成的中断或欠缴均应补缴。2000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均为实际应缴费时间。
(2)以个人参保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保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较以单位身份参保的条件高。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完成退休审批手续,且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连续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0年以上。
(3)当人员参保身份发生变化时,以到达退休时的参保身份为准。
(4)完成退休手续审批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没有达到最低年限的人员,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一次性补缴和一次性结算等方式处理。
32.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项目有哪些,如何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中费用超过150元/次的检查或诊疗项目叫特殊检查、特殊诊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这些检查、诊疗,只要是目录中有的项目,可于检查、诊疗后30天内携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正式财务票据等资料到高新区社保中心进行审核报销。如果是费用超过500元/次以上的大型检查、诊疗(包括同时进行多部位、反复进行的同一检查和诊疗),参保人员还应于检查前通知社保中心进行申请登记。
高新区目前门诊特检、特治的项目包括:CT和SPE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核磁共振(MRI);心脏彩色B超;经颅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TCD);电子胃镜;结肠镜;动态心电图;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高压氧舱治疗(限于中枢神经疾病和CO中毒);体外振波碎石治疗。
33.什么是待遇审核期,参保后多长时间能使用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新参加或重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不能立即使用基金,这段时间就称为待遇审核期。待遇审核期从社保中心收到第一次医疗保险费开始计算,在待遇审核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是不承担的,也就是说,基金只承担待遇审核期期满以后的应报医疗费用。
待遇审核期的长短根据参保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为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为6个月。
从区外转移到区内,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并及时缴费的人员,视为连续参保没有待遇审核期。
在区内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在停止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次月,及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没有待遇审核期。
中断缴费达到3个月或以上的人员,即便完成补缴,也要重新计算待遇审审核期。
附 补充医疗保险简介
主要内容
1、为解决在高新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高新区补充医疗保险办法。除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外,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暂行)》执行。作为医疗保险的补充,补充医疗保险遵循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2、补充医疗保险只用于已在高新区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和在高新区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医疗补充保险也是强制参保的。
3、补充医疗保险只设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帐户,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以8元/月•人的标准,由用人单位缴纳按月在申报和缴纳。申报和缴费目前在社保中心办理。单位必须是全员参保,不能选择只给部分员工办理。
退休人员也要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4、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遵照《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暂行)》中的规定执行。
5、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可再报销10万元。
6、参保人离开参保单位时,补充医疗保险不转移。
7、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可享受高新区组织的其他与预防疾病有关的活动。
7、补充医疗保险是《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暂行)》配套文件,不单独实施。


申明:
1、本资料旨在指导在西安高新区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其他区域不一定具有适用性。
2、本资料具有时限性,遇国家、省、市新政策与本资料内容有悖时或有新版本发布后,本资料相关内容即失效。
3、本资料中所涉及内容未能作详尽解释处,请直接向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