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859家用电动个人美容器具测试
1范围
1.1这些要求包括家用电动个人美容器具,如卷发器和烘干机、梳子、刷子,以及根据国家电气规范NFPA 70使用的类似器具。
1.2这些要求不适用于额定电压超过250伏的电器,也不适用于以下安全标准所涵盖的电器:
a) UL 60601-1《医用电气设备标准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b) 个人卫生和保健用品标准UL 1431;
c)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标准,第2部分:剃须刀、理发器和类似电器的特殊要求,UL 60335-2-8;
d) UL 1647《电动按摩和健身机标准》;
e) 电加热垫的标准,UL 130;和
f) 商用电动个人美容用具标准,UL 1727。
2组件
2.1本标准涵盖的产品组件应:
a) 遵守涵盖该组件的单独章节中规定的组件要求;
b) 按照为预期使用条件确定的额定值使用;
c) 在其既定的使用限制或可接受的条件下使用;
d)此外,还应遵守本标准的适用要求;和
e) 不含汞,除非用于荧光灯、高强度放电或霓虹灯灯泡内。
例外情况1:本标准涵盖的产品组件无需符合以下特定组件要求:
a)涉及在产品中应用组件时不需要的特征或特性;
b)被本标准中的要求取代;或
c)当构成另一个组件的一部分时,如果该组件在其既定的额定值和限制范围内使用,则单独进行调查。
例外情况2:符合除本标准中引用的部件标准以外的部件标准的部件是可接受的,前提是:
a)部件还符合本标准中规定的适用部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