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属性】:
文件名称:合同公证-gps软件接收机教程
文件大小:1.3MB
文件格式:PDF
更新时间:2021-06-19 18:06:14
产品手册
12.3 合同公证和保险
一、合同公证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情形
借款人为*人士的,借款合同须经本行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强制
执行公证。其他借款人可以视业务实际情况,由分行决定是否办理强制
执行公证。
其中:“强制执行公证”,是指银行根据贷款前在公证机构办理的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在纠纷产生后向公证处申请
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公证
强制执行已在事前无争议条件下达成协议,有利于约束当事人,费用低,
但法院执行时易受司法环境牵制。
保证合同签订后,经营机构认为有必要或双方约定必须办理公证的,
应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若决定办理公证,应尽量办理强制执
行公证,在合同中增加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
公证。债务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二)以第三方自然人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和
个人经营贷款的合同公证
鉴于以第三方自然人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业务,存在借款人
与抵押人之间关系复杂多样、抵押物难以处置等风险,总行原则上要求
对第三方自然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
借款人、抵押人(及其共有人)的意愿表达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