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HACCP文件程序文件.doc
文件大小:46KB
文件格式:DOC
更新时间:2022-12-24 22:09:53
文档资料
HACCP 01 文件控制程序 1 目的 对公司范围内与一体化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 的文件为有效版本,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控制、适用外来文件的管理。 3 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手册》的批准、发布。 3.2 HACCP小组:组织编制管理体系文件,并由小组组长负责《手册》、程序文件的审核。 3.3 办公室:负责管理体系文件、外来文件及管理性文件的控制。 副总经理:负责相关业务范围内的文件审批。 4. 各部门:负责相关文件的编制、使用和保管。 4 工作程序 4.1 文件的分类 4.1.1 外来文件 a) 国家及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归规定、法令、政策等文件; b) 行业可直接引用或执行的规范、规则、技术标准; c) 顾客提供的资料、来函及传真等。 4.1.2 体系文件: a)管理体系文件(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管理体系运行中形成的三级文件); b) 仅限于各部门内部使用的部门内部文件。 4.1.3 受控文件和非受控文件: a) 受控文件由办公室在文件上加盖"受控"印章,以便于识别; b) 文件未经盖章为非受控文件,不得在与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工作场所内使用,送到外单 位或给顾客的质量手册应注明非受控标识。 4.1.4 办公室建立《受控文件清单》,依体系运行及时修改、更新《受控文件清单》。 4.2 文件的编号 4.2.1 文件分为受控文件和非受控文件。文件统一进行编号,加盖"受控"和"非受控"印章,非 受控文件在发放修改本时,原文件不予以收回。 4.2.2 体系文件编号如下: 4.2.2.1手册:公司代号/手册代号—年号 a) 质量管理手册 ***/QSC—2008 b) HACCP管理手册 SC—***—HACCP 4.2.2.2 程序:公司代号—程序代号—2008 4.2.2.3 其他文件:公司代号—程序代号—2008 a. HACCP计划书:***—HJH—2008 b. 作业指导书:***—ZY—序号 c. 管理文件:****—GL—序号 4.2.2.4 记录:公司代号—记录代号—序号(****—JL—序号) 4.2.3 各外来技术资料编号不变。 4.2.4 其它文件的编号按原规定执行编号,没有明文规定的不作统一要求。 4.2.5 各部门内部文件编号:办公室-BG 生产部-SC 质检部-ZJ 营销部-YS 4.3 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 所有文件发布前,须由授权人员审批,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和适用性,内容应正确 、清晰、完整,且易于理解。 a) 手册、程序文件,统一由办公室组织编写;程序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管理者代表批 准,手册由体系管理者代表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 b) 各部门工作手册由各部门经理组织编写,体系小组组长负责审核,总经理批准; c) 外来文件,各接收部门,统一将文件交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使用。 d) 其它同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由本公司各相关部门编写,审批由管理者代表进行。 4.4 文件的形成、下发与回收 4.4.1文件的形成 a) 文件原稿完成后,由办公室确定文件的发放范围,统一进行打印、存盘或印刷。 b) 办公室负责将形成的文件登入《文件目录清单》。 4.4.2文件的下发与回收 a) 文件形成后,办公室负责对文件进行严格的校对,确保文件完整、字迹清晰无误后加盖 "执行"印章,按文件的使用范围下发到相关部门或人员执行。 b) 文件的发放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按发放范围发放。文件下发时,办公室应登记《文 件发文登记表》,填定文件的受控编号,由文件接收人核实文件后,签字收取。 c) 文件在使用过程中,各持有人应对文件进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损坏,如出现文件遗 失应立即报经办公室补发;凡私自翻印或复制文件等一律无效。 d) 文件持有者的文件严重破损而影响使用时,应向办公室申请办理更换手续,交回破损文 件,补发新文件。新文件的分发号沿用原文件分发号。办公室将破损文件销毁。 e) 当文件使用人将文件丢失后,应按规定办理申请领用手续,但必须在领用申请中说明理 由。办公室在补发文件时,应给予新的分发号,并注明丢失的分发号作废,必要时将 作废文件的分发号通知各部门,防止误用。 4.5文件的受控状况 文件分为"受控"和"非受控"两大类,凡与管理体系运行紧密相关的文件应为受控,由各 主管部门按规定执行。所有受控文件必须在该文件封面右上角加盖表明其受控状态的印 章,并注明分发号。 4.6 文件的更改 4.6.1 文件需要更改时,应由文件更改提出人和文件更改提出部门负责人填写《文件更改审批单 》,说明更改理由,对重要更改应附充分的依据。 4.6.2 对更改的文件进行评审,文件更改的审核、批准应由原审批人进行,当原审批人不在职 时,可由接替其岗位的人员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