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软件行业的专利范围和创新-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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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9 00:31:57
论文研究
软件专利在学术文献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不幸的是,大多数的注意力都集中在软件是否是或应该是可专利的主题上。 由于已经颁发了大约40,000项软件专利,并且联邦巡回法院无条件地认可了可专利性,因此这些问题属于历史书籍。 现在,更紧迫的问题涉及应授予软件专利的范围。 在本文中,我们研究了一些传统专利法学说对软件行业创新的影响。 我们认为,专利法如果要促进而不是阻碍这个新市场的增长,就需要进行一些改进,其特点是快速的顺序创新,组件的重用和重新组合以及强大的网络效应,使可互操作的组件和产品享有特权。 特别是,我们主张在软件专利案件中使用两种新规则。 首先,我们提倡对获得专利的计算机程序进行逆向工程的有限权利,以便获得和研究这些程序并复制其不受保护的元素。 这项权利在版权法中已得到牢固确立,即使在专利法中,作为政策事项也似乎无例外。 但是由于专利法不包含任何合理使用或逆向工程豁免,因此专利权人可以对复杂程序的单个组成部分使用权利授予,以防止整个程序的任何“制造”或“使用”,包括所需的那些临时使用。在逆向工程中。 尽管专利法确实包含“实验性使用”和“穷竭”的学说,但这些学说将不会保护合法的逆向工程工作,这一点一点也不清楚。 我们建议,如果不能广泛理解这些原则以建立这样的权利,则国会应制定一项有限的权利,以便对出于研究目的而对包含专利组件的软件进行逆向工程。 其次,我们认为,鉴于软件行业内创新的特殊性,法院应在侵权案件中狭义地适用等同原则。 即使在被告产品实质上不满足专利的每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对每个要件的实质等同,则等效原则也可以判定侵权。 等效性的检验是指(涉嫌)侵权时,要求保护的元素和被指控的元素的已知互换性。 软件和软件行业独有的许多因素-重用和逐步改进的文化,对其他技术领域中使用的正式文档系统的依赖不足,软件创新的有效寿命短以及代码固有的可塑性-事后对软件元素“已知互换性”的评估严重复杂化。 忽略这些因素的代码元素等效标准可能会扼杀围绕现有软件专利进行的合法,成功的设计工作。 为了避免这种危险,法院应该狭义地解释软件权利要求,并且如果被指控的要素与原本应该缩小其原始专利范围的现有技术可以“互换”,或者如果被指控的改进从专利申请中移走了太多代,法院应拒绝作出等同的裁定。原始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