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雷·比尔斯基的批判-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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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8 10:06:39

论文研究

根据35 USC§101(“第101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和有用的过程,机器,制造或物质组成,或其任何新的和有用的改进的人,均享有专利保护。 。 。 。” 工业时代的发明很容易落入这四个法定类别中的至少一个。 但是,信息时代的发明使第101节中的分析变得复杂,并且模糊了其列举类别的界限。 这些信息时代的发明(即软件和电子商务)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它们不是专利法的传统主题。 通常,它们是无形的。 因此,鉴于专利局和法院的复杂性,它们难以决定这些发明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应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1998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从根本上改变了有关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的格局。 其在State Street的决定为商业方法和软件相关索赔打开了闸门。 实际上,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8年的统计报告,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计算机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量每年增长5.3%,是其他技术领域最高的。 但是,与软件相关的专利申请量的急剧增加导致公众压力,使获取专利更加困难。 最近,联邦巡回法院离开了州街对第101条的广泛解释。2008年10月30日,联邦法院决定对In re Bilski作出裁决。 联邦巡回法院重新考虑了第101条的适用范围,并将“机器或转换”测试作为唯一测试来确定某个过程是否符合专利条件。 结果,“在以下情况下,要求保护的过程肯定符合第101条的专利要求:(1)它与特定的机器或设备捆绑在一起,或者(2)将特定的物品转换为不同的状态或事物。” 本文认为,Bilski的“机器或转换”检验不应成为确定第101条所规定的过程索赔的专利资格的检验。正如它将证明的那样,Bilski的检验是模棱两可的,与最高法院的判例不一致,并且没有充分地进行。解决法院真正关心的问题:颁发“不良”且昂贵的专利。 如果最高法院不会放弃这项测试,那么琐碎而荒谬的发明,例如“用Swing挥舞的方法”或“用好奇号指教动物锻炼特别是宠物猫的方法”,将继续获得专利。 本文将代替Bilski的“机器或转换”测试,而是建议您回到实用的,行之有效的标准来确定第101条下的专利资格:“人为制造的任何东西”都应具有专利权,并具有“自然法则,自然现象或抽象观念”除外。 实际上,主题学说是解决“不良发明”提出的问题的最佳机制。 根据这些标准,第101节将保持灵活性并易于适用。 为了促进将这些限制应用于软件领域,本文建议建立一个软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就第101条之下的软件发明的可专利性向专利局和法院提供建议。因此,“第101节的“保持”功能将被成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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