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公司法,律师与“法律”创新:普通法与民法-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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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9 01:03:08
business entities civil law common
在本文中,我们提出两个主要主张。 首先是公共立法机关应认真考虑在公司法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合同*原则的效力。 这不仅将为公司律师提供他们提供满足当前全球商业社区需求的法律服务所需的工具,而且还将鼓励进行法律试验。 第二个主张是,普通法体系中的公司律师比其民法同事对法律变革和创新更开放。 与民法体系相比,差异似乎在于普通法具有更多的实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