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伞”式标准机构:制定其知识产权政策-研究论文

时间:2024-06-08 08: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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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伞”式标准机构:制定其知识产权政策-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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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格式:PDF

更新时间:2024-06-08 08:55:01

standards development organisation SDO IPR

最近推出的一些综合性标准组织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考虑他们如何处理与其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 伞标准小组将标准制定组织(SDO)和其他组织召集在一起,以应对跨越既有标准制定组织(SDO)和地区工作的标准挑战。 本文考虑了三个伞组。 伞式标准组织的一个特点是,他们通常否认对标准的任何开发。 相反,他们对参与的标准制定组织(SDO)制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和评论; 他们确定并经常解决标准之间的冲突; 他们提出了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空白。 由于其综合性质,伞式标准小组提出了与适用于其活动的知识产权政策有关的独特问题。 本文研究了保护伞标准团队面临的双重知识产权挑战:首先,它拒绝制定自己的标准的任何工作,但它可能还有其他可交付物,这些交付物的强制性可能具有类似标准的质量。 应对这些可交付成果应采取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政策? 其次,对其工作的贡献来自多个独立的SDO,每个SDO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政策。 总括小组应该对这些政策给予什么样的认可? 本文依次考察了FOBTV,oneM2M和SGIP所采用的知识产权政策。 它在一定程度上处理了SGIP的工作,并得出结论认为,其应对这些挑战的方法(促进披露编写SDO的知识产权政策,并为自己的可交付成果制定周密的知识产权政策)可以作为其他保护伞的模型标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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