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反托拉斯法和前事部门规章-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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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8 16:39:37
论文研究
对于那些有兴趣监管大型技术公司的人来说,使用事前法规来代替效率低下和无效的事后基于诉讼的反托拉斯法通常是可行的。 但是,关于反托拉斯完全或主要基于事后诉讼的说法是错误的叙述,因为当前的反托拉斯法及其机构都融合了改革者作为事前监管所提出的许多特征。 就最佳的监管设计而言,这并不奇怪,因为真正的事前方法会同时包含这两种方法。在美国,最高法院已扩大了其隐含的豁免权和相关的普通法对反托拉斯法使用的限制。应对不一致和重叠监管的潜在成本。 在解决与受监管行业相关的特定问题时,这迫使事前在反托拉斯法和部门特定法规之间做出选择。 我们建议在反托拉斯法和行业监管之间事前做出选择,这要基于每种方法的相对制度优势,并且这种方法将导致交易责任的分配和价格确定给特定行业的监管机构。 由于这两种方法都不是控制竞争的不完善手段,因此,应谨慎进行反托拉斯与监管之间的初始分配以及首先选择监管的方式,并且预期这将涉及漫长,缓慢且代价高昂的向高效系统的演进反托拉斯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