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数字服务税:概念辩护-研究论文
文件大小:1005KB
文件格式:PDF
更新时间:2024-06-09 01:10:24
digital services tax international taxation
自2018年以来,英国*,欧盟委员会和几个欧洲国家*就新的“数字服务税”(DST)提出了大胆的建议,目的是获取跨国公司赚取的利润,这些利润反映了数字平台用户贡献的价值。 。 我提出了一套新颖的论点来支持DST,这既涉及效率又考虑了公平性。 特别是,DST将允许数字平台赚取的特定地点租金(LSR)被产生租金的国家/地区所捕获。 我认为,在传统的国际所得税税收范式下,平台LSR通常是看不见的,因为该范式的重点是实体存在,付款来源以及相关实体之间的利润分配。 此外,该范例忽略了有关如何分配移动无形资产租金的基本直觉:当一项技术的部署在多个地点都不是无可匹敌时,分配从该技术的收益中获得的任何租金既有效又公平。对给定位置到该位置的部署进行征税。对平台租金征税的原则既不同于又优于将利润分配给“目的地”(即买方或消费者)管辖区的原则。 平台租金可能来自原产地,目的地或居住地区,“用户价值创造”的地点无法简化为消费者所在的地点。 此外,基于租金所在地的征税权本质上吸引了权益方面的考虑,而基于目的地的分配通常会忽略分配中的权益问题。 我讨论了对DST提案的误解,并拒绝了某些关于DST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常见主张,包括DST成本将仅转嫁给国内消费者或生产者,并且基于收入的税收具有固有的缺陷。 最后,我建议DST减少平台市场过度进入的潜力也值得进一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