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对等网络直接侵权-研究论文
文件大小:337KB
文件格式:PDF
更新时间:2024-06-09 02:55:25
Copyright Infringement Napster P2P RAM
在2001年,第九巡回法庭确认了一项初审法院的裁决,该裁决认为约有7500万美国人通过被称为Napster的对等(P2P)网络交换MP3格式的音乐文件而侵犯了版权。 令人震惊的是,这种财产的掠夺-美国近四分之一的人口正在从事非法(可能是犯罪)活动-有足够的理由再次审理此案。 但是,大多数学术上的关注都集中在Napster案上,即Napster在提供侵权技术方面的次要责任。 几乎没有分析Napster用户所犯的主要侵权行为。 的确,所谓的P2P用户主要侵权似乎是一个例子,人们有时在普通法中会遇到这种情况:案件很少,甚至没有分析就发现了责任。 后面的一个案例也引用了第一个案例,但没有进行独立的分析,也发现了责任。 第三种情况也是如此,引用了前两种情况。 不久之后,尽管几乎完全缺乏支持该原则的理由,但仍宣布责任原则已经确立。 下面讨论的所谓的RAM复制学说就是这种现象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直接P2P侵权似乎注定是另一种侵权:虽然Napster是P2P的第一个案件,至少至少简要讨论了Napster用户直接责任的依据,但后来的案件所做的只是提及P2P用户侵犯版权,就好像它侵犯了版权一样。不言而喻。 在本文中,我将分析P2P用户的活动,以更准确地确定其行为(如果有)侵犯版权。 我建议,法院没有更深入地研究直接侵权问题的一个原因是,在充分诉讼的案件中,所谓的直接侵权者不在法院审理。 他们的权利正在缺席审判。 此外,这些案件中的实际被告(所谓的第二侵权人)对于P2P网络的用户而言是较差的代理,并且没有动机促进进行明确的司法分析,因为进行明确的分析将导致承担第二责任。 但是,从政策的角度来看,重要的是要弄清楚哪些活动侵犯了哪些活动没有。 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描述版权立法的过程以及版权法响应技术的最新发展。 该讨论将包括对常规和P2P网络技术的简短描述。 第三部分是对P2P网络上用户活动的版权分析,该部分认为版权立法的性质要求法院在确定侵犯公众非商业行为的轮廓时要特别谨慎和精确。 第三部分的分析将得出结论,即P2P用户进行复制不会侵犯版权,但是会侵犯版权。 在第四部分中,我将探讨一些影响版权执法和P2P网络的战略考虑,并且我将辩称,针对次要侵权者的诉讼潮流严重威胁了消费者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权利。 最后,我建议重新振兴Sony,以保持P2P技术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