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matlab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时间:2021-07-10 0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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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7-10 04:20:24
人民防空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 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 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 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 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 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 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 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 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 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3.1.9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 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 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本规 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 物力条件。 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 页码,14/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2007-2-2file://E:\a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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