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时间:2024-05-13 01: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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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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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13 01:42:47

控制性 详细 规划

(1)《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2)2006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 条纹中明确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新《编制办法》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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