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并非所有数据都相等:当第三方同意遇到共享电子设备时,坚持第四修正案的保证-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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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8 14:30:29
constitutional law criminal law privacy
根据第四修正案,如果第三方对财产拥有“共同权力”,则第三方可以为执法人员征得他人财产的同意。 当个人与第三方共享财产时,就会产生这种授权。 宪法保护隐私,但是一旦财产被共享,对隐私的期望就会减弱,从而为第三方同意的搜索打开了大门。 存储大量私密数据的电子设备的出现使这种第三方同意的学说变得复杂。 我们的数据是值得宪法保护的个人财产,这意味着法院必须在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确定共享用户对不同数据的权限范围。 在解决对第三方同意的电子设备搜索的挑战时,多个联邦上诉法院假设设备上的所有数据都具有相同的隐私期望,因此可以基于相同类型的第三方授权机构进行搜索。有权访问设备。 但是,这种方法与《第四修正案》的判例相抵触,因为它截断了修正案的合理性分析,并违背了普遍存在的社会期望。 并非所有数据都是平等的,并且没有与相同的隐私期望相关联。 为了确定第三方是否有权同意搜索某些数据,法院必须考虑有关数据的特定情况:数据的敏感性,是否已采取措施将数据与共享用户隔离,以及可预见性。共享用户访问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