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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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08 10:05:59
工程管理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问题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纷。 第八条 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实际占有房屋,但是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的权利,承担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