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版权中的“公共权利”:什么构成澳大利亚的公共领域?-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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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8 18:03:31
copyright public domain commons Australia
先前的研究提倡对版权公共领域采用更广泛的方法,但是很少尝试定义这个更广泛的概念或列举其涵盖范围。 从Deazley,Dusollier和Samuelson先前对版权公共领域进行定义或分类的尝试开始,本文提出了版权公共领域的定义。 我们将与版权相关的“公共领域”定义为公众(包括重要的一类公众或为自己谋利的中介人)使用作品的能力,包括费用(如果有的话),与其他公众成员一样,以及在自动获得任何许可并按照中立方规定的条款进行的费用。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将版权的公共领域描述为“公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平等使用作品的能力”。 因此,该定义的实质与Deazley,Litman,Lessig,Boyle等人的定义一致,但更为精确。 对于公共领域是由各种“权利”还是其他东西构成的问题,这是一个中立的定义。 然后,我们研究了如何使用该定义为一组足以描述澳大利亚法律管辖权中的版权公共领域的“公共权利”类别辩护。 我们认为有15种此类类别,可以简单地描述为:作品未达到最低要求隐含地排除的作品明显地排除的作品宪法上的排除版权已过期'公共领域的奉献'公共政策拒绝公共利益例外实质内容事实,思想等用途外部专有权法定例外中性集体许可中性自愿许可实际上是良性使用的公共领域我们认为这些类别符合建议的定义,并且与我们对更广泛和更现代的公共领域概念应包含的直觉一致。 我们在概念上解释这些类别,并根据提议的定义对它们进行论证,并根据它们对公共领域的思想做出的积极贡献。 简要说明了每个类别在澳大利亚版权法中所处的位置,但没有详细解释将需要完整解释的澳大利亚法律。 定义和类别在多大程度上将对分析澳大利亚以外的公共领域有用,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