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UCC赔偿补救措施的未来-研究论文

时间:2024-06-08 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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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8 11:06:07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 Article

今天,《统一商法典》第二条是对卡尔·利韦林(Karl Llewellyn)以及半个多世纪以前积极参与起草该法案的许多其他杰出和敬业律师的生动证明。 在《守则》的几条条款中,第二条尤其值得注意,因为仅第二条就一直存在到今天,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实质性修改。 鉴于在不断发展的经济中发生的五十多年的不断扩展的知识,技术进步以及基本商业惯例的创新性变化,这种长寿最为显着。 从一开始,第二条的大部分内容就与先前的《统一销售法》基于财产的古旧观念发生了新颖的变化。 但是,无非就是第二条颁布了针对买卖双方的各种补救办法,这些补救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取代或征服过时但无处不在的市场价格损失补救办法,这是朗德利亚式形式主义的原始遗迹,以前渗透过的销售法。 在短短的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在第1-305节阐明的基本赔偿政策的指导下,法院通过集中于当事方发现的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立场,建立了一套易于使用的适用各种补救措施的规则。自己在违反时。 从一开始,法院就几乎没有进行任何辩论,主要的例外是一小群学者的论证,并且法院数量减少,即无论遭受了何种实际损失,都应始终允许任何一方原告追回市场价格赔偿金不受损害,无论受害方是否合理地避免了损失。 本文涉及三类案件,其中根据§2-708或§2-713提出的对市场价格损失的索赔超出合理不可避免的实际损失。 第一类涉及原告(中间人)用远期转售合同对供应合同进行套期保值,而其供应商或远期合同买方都违反了这些合同。 第二类涉及原告寻求市场价格损失但没有利用合理机会通过转售或掩盖减轻损失的情况。 第三类涉及原告寻求恢复市场价格损失的情况,这些损失实际上是通过转售或掩盖避免的。 在拒绝赞成提倡意外收获赔偿的市场价格提倡者的形式主义方法时,作者挑战了拥护者通常倾向于证明其论点的两种分析方式:第一,关于曾经存在的一种普遍接受的法典前原则,即强迫违约后转售货物的卖方选择损害赔偿; 第二,倡导者对第二条的起草历史进行了广泛而巧妙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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