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F) 规则的效用:在联邦法院实践中规范律师的行为-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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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9 14:28:15
legal ethics professional
这个问题经常受到谴责:失控的律师、机会主义者、牛仔、自我交易者和过度热心的检察官为了自私或出于意识形态的*滥用诉讼程序。 但是一个人的机会主义者、牛仔或自贩子是另一个人的热心拥护者。 律师希望并需要有关如何解决对正确行为提出竞争主张的问题的指导。 许多律师首先寻求适当指导的是道德规则。 在联邦法院执业的律师会发现寻找规则特别混乱。 与联邦民事和刑事诉讼规则不同,联邦法院没有统一的道德规则。 地区法院使用多种方法,大多数采用法院所在州的规则,这给在全国执业的律师带来问题,但比在单一州执业的律师更可取。 乍一看,这种不和谐的方法要求通过制定规则来解决。 但迄今为止,联邦法院实践中关于职业责任问题的规则制定完全失败。 当我们试图规范联邦法院实践中的律师行为时,多种文化和价值观融合在一起。 在行使控制面前的程序的固有权力时,联邦法院通常会参考州规则或示范规则作为指导。 但即使在查看特定规则时,联邦法院也会通过依靠自己的联邦判例法来解释文本,从而恢复到普通法方法。 职业行为规则有助于这种普通法、情境化的方法来规范法庭实践中的律师行为。 规则通常不解决诉讼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通常包含开放式标准,最重要的是未能解决违反规则的补救措施,将所有这些问题留给司法*裁量权。 此外,适用职业行为规则的司法*裁量权特别难以限制。 由于大多数律师守则不完整,法官通常拥有选择裁决规则的主要*裁量权,而由于大多数问题都高度受事实约束且不易受到司法审查,因此他们具有次要*裁量权。 此外,法官有广泛的事实调查*度,可以简单地忽略律师行为问题,这些问题通常是诉讼案情的附属问题。 规则不太可能限制这种广泛的*裁量权,特别是在那些拥有强烈自主文化和绝对信念的法官中,他们有能力规范出现在他们面前的律师的行为,也许更重要的是,他们有能力行使*裁量权。 关于联邦法院实践中律师行为统一方法的辩论产生了一些积极的好处。 联邦法院似乎正在自行推进动态一致性系统(使用其所在州的规则); 律政司通过诉讼和谈判寻求解决他们最关心的问题; 我们对法官在规范诉讼中的律师行为方面的作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