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阴影下的软件版权边界-研究论文

时间:2024-06-29 11: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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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9 11:25:56

Copyright Patent

自从最高法院在 Baker v. Selden 一案中发表了令人尊敬的意见以来,法院和评论员以压倒性的优势支持知识产权和实用专利保护对智力创造是相互排斥的规则。 也就是说,智力创造可能有资格获得版权或实用专利保护,但不能同时获得两者的保护。 原创作品被归入版权制度,而新颖和非显而易见的机器被归入专利制度。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CAFC) 最近在 Oracle America, Inc. 诉 Google Inc. 案中放弃了适用于计算机程序创新的完善的版权和实用专利互斥规则。Google 的辩护之一针对 Oracle 对其重复使用部分 Java API 侵犯版权的指控是,API 的功能使其比版权主题更适合专利。 CAFC 拒绝了排他性的论点,并支持对 API 的版权/专利保护重叠。 第一部分首先回顾了由 Baker 产生的相互排他性规则,并解释了计算机程序的性质最初引起了关于版权或专利是否是一种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混淆。 在国会决定版权是适当的之后,1980 年代的一些法院宣布版权保护可以扩展到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SSO)。 这些决定因对对该行业的竞争和创新产生有害影响的程序给予类似专利的保护而受到广泛批评。 国会*非常担心他们举行听证会并委托研究来解决感知到的版权/专利重叠问题。 第二部分表明,对版权和专利重叠的担忧在 1990 年代消退,因为许多上诉法院的裁决承认程序的基本功利性使它们的版权保护范围相对较窄。 法院采用了版权法的各种限制原则,以防止软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版权/专利重叠,让专利法保护程序的功利要素。 通过在专利的阴影下解释版权的范围并过滤掉功能设计元素,法院在软件版权案件中恢复了国会想要的平衡。 第三部分表明,CAFC 的 Oracle 决定是支持软件版权/专利重叠的唯一不可逆转的意见。 为了支持其版权和专利可以为软件 API 提供重叠保护的观点,CAFC 不恰当地援引了最高法院的 Mazer 诉 Stein 裁决中的 dicta,没有注意到 Mazer 明确承认实用专利和版权是“相互排斥的”。 第三部分还认为,法院应该更接受这样的论点,即软件创新的已颁发专利的存在是这些创新不应受版权法保护的证据。 第 IV 部分讨论了 Oracle 在软件案件中破坏版权/专利平衡的做法,并就法院在保护软件的特定方面时应如何辨别版权和专利的适当界限提供了具体建议。 如果法院严格过滤软件中不受保护的非文字元素,软件版权判例法就会更加清晰。 当法院在专利的阴影下解释软件版权时,它们不太可能超出贝克和国会规定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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