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公私合规平衡研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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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30 06:19:51
big data subjectivity
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所包含的主观性,使其在私人监管中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 然而,大数据等新技术带来的社会结构变化和一系列数据悖论,让传统的私法原则受到冲击。 到了破坏,市场运行的逻辑开始扭曲,急需公法介入弥补。 应采用匿名化技术,尽可能消除数据和个人信息的主观性,以信息的主观性、公开性等一系列要素指标作为判断公私法适用性的标准,即高公开性和低主观性主要基于公共法律法规,低公开性和高主观性的数据应根据私法自治原则进行调整,以实现公私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平衡适用。数据的上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