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造价鉴定-soa原理方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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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7 14:49:02
2013清单
13.5 仲裁、诉讼 13.5.1 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友好协商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 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13.5.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 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 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3.5.3 在本规范第 13.1~13.4 节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关的暂定或友好协议或调解决定已经有约 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友好协议或调解决定,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 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友好协议或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事项提交仲 裁。 13.5.4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 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6 造价鉴定 13.6.1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3.6.2 工程造价鉴定应根据合同约定作出,如合同条款约定出现矛盾或约定不明确,应根据本规范 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作出专业判断,形成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