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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首次获签的在美国居留时限是三年,三年期满后还可以申请延期再续三年,总计在美国的最长时限可以达到六年。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H-1B持有者可以在六年以后继续申请延期:
- 如果H-1B持有者已经在H-1B到期前365天递交了PERM劳工证申请或者I-140申请,处于劳工证或者I-140等待状态,就可以在六年的限制之外申请一年的延期。在这种情况下的延期是没有上限的,只要移民申请还处在处理状态,就可以一年一年地申请延期。
例如,Park先生的僱主在他的H-1B到达5年之前的一个月为他递交了PERM劳工证申请。由于「特桉审查(Auditing)」,PERM申请一直处于等待状态。下个月,Park先生的H-1B就将进入第六年。这时,Park先生的僱主就可以为他在六年之外再申请延期。
- 如果H-1B持有者的I-140已经得到批准并且由于排期倒退目前没有移民签证名额可用(即不可以递交I-485申请),H-1B持有者可以在六年期限以外申请延期三年。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提前365天的限制。
例如,王先生是一名来自中国的工程师,他的H-1B再有十个月就要到达六年的期限了。这时,他委託我们所为他申请PERM。在我们的帮助王先生在六个月内就获得了PERM的批准,然后马上递交了I-140申请。由于移民签证排期(Visa Bulletin)的倒退,王先生不能同时递交身份调整申请(I-485),但是幸运的是,在他的H-1B到达六年期限之前,他的I-140被批准了。我们再次帮助王先生的僱主为他递交了H-1B延期三年的申请,获得了批准。
再例如,Rajeev博士来自印度,在他的H-1B六年期限到达之前的六个月委託我们所帮他申请国家利益豁免。Rajeev博士的国家利益豁免申请在三个月之内就获得了批准,但是由于排期的倒退他不能递交身份调整申请。Rajeev博士可以基于自己已经被批准的I-140申请H-1B再次延期三年。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下的H-1B延期,可以由H-1B持有者的任何一个僱主为其申请延期,并不限于只有为其进行移民申请的僱主来为其申请H-1B延期。
例如,在李先生的H-1B六年期满前的365天,A公司为其递交了PERM申请。在他的H-1B六年期满时,他的PERM已经被批准,但是I-140还处于等待状态。A公司与李先生达成协议,A公司继续担保李先生的移民申请,李先生暂往B公司工作,在获得绿卡后马上回来继续为A公司工作。B公司可以在李先生的I-140等待状态的基础上为其申请H-1B一年的延期。
注意,以上只是解释一般规则的例子,并不是一种法律意见,也不应该被认为是法律意见。
第一个六年期满后,如果还想获得另一个六年的H-1B,原H-1B持有者必须离开美国至少一年以上。一年以后,可以通过与第一个H-1B相同的申请程序来申请第二个H-1B。
例如,Gupta小姐是印度公民,已经以H-1B身份在美国工作了六年,她很想在美国再工作六年。于是Gupta小姐离开美国,回到印度居住了一年。一年之后,在她再次获得美国僱主提供的工作职位后,美国僱主还应为她递交I-129申请,待I-129被批准后,Gupta小姐可以到美国驻印度的领事机构申请H-1B签证,然后用这个签证再次来到美国。如果在三年以后Gupta小姐还能获得H-1B三年延期申请的批准,她就一共可以在美国工作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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