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至三星级评定
一至三星级园区,由各设区市参照《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自行组织评定。请各设区市于11月8日前完成一至三星级园区评定工作,并报省厅备案。
二、四至五星级评定
四至五星级园区,在园区申报、各设区市推荐基础上由省厅组织评定。
(一)申报条件
1.四星级、五星级园区申报评定,重点面向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以及生产性服务类小微企业园中的科技园、双创园、软件园等。
2.申报园区要求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及消防、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3.申报园区建有统一的园区信息数据集成管理平台,及时在省小微企业园数字化管理平台更新相关数据。
4.申报四星级园区须是三星级园区且2024年绩效评价结果为A档,并符合四星级园区评定(申报)标准。申报五星级园区须是四星级园区且2024年绩效评价为A档,并符合五星级园区评定(申报)标准。其中,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申报四星级园区,如亩均税收达到全省制造类园区平均水平1.5倍(含)以上的,园区规模可放宽至占地面积80亩或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入园企业数可放宽至30家;亩均税收达到全省制造类园区平均水平2倍(含)以上的,可放宽至占地面积60亩或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入园企业数可放宽至30家。
5.2021年评定的四星级、五星级园区将于2024年11月5日失效,本次可自愿申报复评。复评程序和标准与新申报星级评定程序和标准一致,四星级复评园区可同时申报2024年五星级园区。未申请复评的,到期后原星级资格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