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4

时间:2024-07-09 10:33:48

法制史学习笔记(个人向)_Part.4


6. 唐朝法律制度

6.1 立法概况

  1.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刑辅 → \rightarrow 德本刑用),抬高了刑罚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强调两者兼有,缺一不可;

    唐初统治者意识到“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确定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同时统治者十分重视法律和制度的创制,并对立法指导思想进行了深刻反思

    表现在贞观时期,君臣秉持民本主义的执政风格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形成了礼法一体,互相为用的治国指导方针,对后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拓展】:唐律多了不应得为的规定。“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2.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法律要简练,不然容易左右矛盾;法律要简单,不然解释空间太大容易生奸邪;法律要稳定划一,不能老是改变,数变则烦,必须提高立法和修改的门槛,严格按照既定程序进行),且《贞观律》比《开皇律》大为宽简。

    《唐律疏议·职制》规定:“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审议,辄奏改行者,徒两年

  3.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

    • 律以正刑定罪:法律
    • 以设范立制:行政法规
    • 以禁违止邪:皇帝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
    • 式以轨物程式:程序法

    格经过汇编后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称为“永格”

    • 几种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

    【拓展】:《杂律》关于违反令,有以下处罚规定:“诸违令者,笞五十;别式,减一等”;

6.2 法律典籍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

  1. 《武德律》
    • 为高祖武德年间制订颁布,是唐朝立法的开端
    • 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强53条新格制成,其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分为12篇,除对流刑和居作的形制做了一些修改外,没有太多变化;武德年间还制有《武德令》和《武德式》
  2. 《贞观律》
    • 经过11年的时间,完成并正式颁布;
    • 以《开皇律》为基础,篇目依旧是12篇500条
    • 在内容上,增设了加役流为死刑减等后的刑罚,并缩小了因缘坐而处以死刑的范围大幅度减少了适用死刑的条文。构建了唐律的基本框架;
    • 它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奠定了唐朝法律的基本格局
    • 【注意】:贞观年间还制定了《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6.2.1 唐律疏议????
  • 又叫《武德疏议》;

  • 唐高宗李治永徽元年(650年),又名长孙无忌等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再次修订法律,并于次年颁布《永徽律》,实质上是《贞观律》的翻版,只是改了一些字句;

  • 永徽三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奉命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赎证解释,赋予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将疏议附于律条之后合编,称为 《永徽律疏》,又叫《唐律疏议》;

  • 《唐律疏议》合共12篇,502条修的时候抄多了两条);

  • 【必考】:《永徽律疏》的作用????

    1. 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叙其沿革,而且引证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2. 它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影响力最大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3. 继承了古代立法的传统,将各种基本法规熔为一炉,采取刑事立法的形式,除《名例》篇以外,全部律条连同注、疏议和问答,都围绕着“罪”与“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阐发和答疑。唐律的结构,包容了近代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 首篇《名例》,根据《唐律疏议》,主要指分别适用刑法的各种罪名和定罪量刑的通例,大致相当于如今的刑法总则;剩下的第2至12篇则相当于近代刑法的分则,即:

    ????以下部分必背:


        名例(总则)


    五大制度

    1. 卫禁:保卫皇帝、宫殿、太庙、陵寝,以及关隘要塞、边防的制度;
    2. 职制:关于官员的职责、程序、公文递送等的职务犯罪;
    3. 户婚:关于老百姓的户口、家庭、赋税、婚嫁、土地管理等的犯罪;
    4. 厩库:关于畜牧业牛马,和兵器、财帛、仓库的保护储藏的犯罪;
    5. 擅兴:关于军队用兵、补给、指挥的制度;

    四大犯罪

    1. 贼盗:财产和人身犯罪;
    2. 斗讼:打架、斗殴、告讼;
    3. 诈伪:欺诈、伪造、诈骗;
    4. 杂律:除上边以外杂七杂八的剩余内容;

    两个诉讼法

    1. 捕亡:侦察、逮捕、羁押逃犯、逃丁、逃兵、逃奴婢的法律;
    2. 断狱:审讯、判决、执行、狱政等管理方面的法律;
6.2.2 开元律
  • 李林甫等人主持制定,又做了一些修改;
6.2.3 唐六典????
  • 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
  • 以《周礼》为指导和模板,采取了官领其属,事归于职按照官员所属部门和行使的事务权力来进行分类管理)的修订方法,分为:理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制理教,礼政,刑事)这六部分,共30卷
  • 内容包括三师、三公、三省、六部、各寺、监直至州县等40余个国家机关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俸禄、休致、执掌等方面。
  • 有关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于正文之下
  • 《唐六典》是记载唐朝官职的重要文献,对于后世王朝的行政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6.2.4 大中刑律统类
  • 唐宣宗大中年间将《唐律》按照性质分成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封于律条之后(注释、司法解释贴在律法之后),即“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集合共1250条,称为《大中刑律统类》;
  • 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编修刑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形式对宋王朝制律产生了重要影响宋刑统)。
6.2.5 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 特点在于:

    1. 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唐太宗李世民云:“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唐律无论是其律条,还是对律条的注疏,都集中体现了儒家的礼治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

    2.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晋、北齐修律又过于精简。唐代在前朝的基础上再行精简,定律12篇,共502条,凝练概括,又严密周详。
      后人(元代)评价唐律:“乘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

    3. 用刑持平】:

      唐律规定的刑法比以往各代大为轻省,死刑、流刑大为减少。除涉及礼数的犯罪外,比后世明清律的处罚为轻。

    4.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的篇章结构尽然有序,法律形式相得益彰,概念精炼明确,用语确切简要(典雅),逻辑严谨缜密,疏议得当精深甚至还有兜底条款,违反道德,“不应为而为之”的,也受处罚),显示立法技术的高度成熟与发达。

  2. 历史地位在于:

    1. 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在法制史上起到了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过国界,对亚洲尤其是东亚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据重要地位。高丽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养老律令》都以唐律为样本。越南李朝的《刑书》和陈朝的《国朝刑律》也大都参考唐律。

6.3 刑事立法

6.3.1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 区分公罪和私罪】:

    主要看有没有为了自己的利益。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 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

    唐律将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认定为“共犯罪”。其中心环节就是区分主犯、从犯。唐律规定:“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造意即策划,倡议,教唆的首要分子,称之为“倡首先言”(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用词是真的精炼绝妙)。
    当然,也有特例,在家庭成员的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可见唐代共犯原则体现了家族主义和宗法礼教对刑法的影响(但也是体现了权责统一)。

  3. 合并论罪从重】:

    即现代刑法的吸收犯,简而言之是轻罪被重罪吸收,不予累加也就是从一重罪,但现代刑法有数罪并罚)。唐律规定:“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由此而言,唐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也就是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犯有其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先并后减);

  4. 自新/自首减免刑罚,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

    1. 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能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做自首;《名例》规定,犯罪行为未被发现而自首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逃到一半回来的,现代叫坦白).自新者,减轻刑事处罚要结合当时的司法办案能力来看);
    2. 不是所有的犯罪自首都可以免罪的。如果是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赔不起的、偷越边关、强奸、私习天文(夜里观星)的,都不在免罪的行列里(因为都造成后果且不能挽回)。
    3. 自首虽然可以免罪,但是如果是涉及财产的,赃物须如数奉还
    4. 对自首不彻底的行为做出了严格规定,即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于这种情况,如实交代过的部分,除非上述几种罪名,不能予以追究。“轻罪已发,能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免其余罪”(想清楚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虽然现代刑法的要求则是如实交代)。
  5. 【自首的方式】

    分为亲首本人亲自去自首)和代首委托他人代自己向官府自首,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及时未受罪犯委托,其亲属仍可代其自首,唐律称“为首”(这与儒教的“亲亲得相首匿”相冲突,体现了唐律向现实情况的转变)。

    除向官府称述罪行外,也可以向受害的财主坦白其罪,称为“首露”。首露者,视同向官府自首,有悔过之心的听减本罪三等

  6. 允许类推

    《名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罚的,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不等式做题就是快);

    体现了唐律简约的风格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7. 老幼废疾,减刑

    唐律对于老幼废疾的人,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

    1. 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痴、哑、侏儒、折一肢、盲一目)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2. 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双目盲、两肢废及癫狂等)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
    3. 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不承担刑罚)。

    【拓展】: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是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8. 累犯加重

    • 在唐律中,累犯称为更犯
    • 唐律规定:对于盗窃、强盗犯罪,更犯累科。《贼盗》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前三次都是有期徒刑处罚的),三犯流者绞(前三次都是流放处罚的”。这类似于美国法律的三振出局,即两次轻罪后第三次犯罪必定加重处罚
  9. 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处罚

    • 唐律详细规定了贵族、官员犯罪的议、请、减、赎等特权制度。
    • :即八议,曹魏律开始的八类人,除十恶以外都可以减刑;
    • :即上请,适用于官员及其亲属。除了十恶、*连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绑架)、受财枉法的以外都可以减刑;
    • :即用官爵抵罪换得自己和家人减刑,规定时七品以上官员都可以用类比现在应该是正处级以上);
    • :即用官爵和钱财合起来抵罪以换得自己和家人减刑,规定是九品以上官员都可以用类比现在应该是正科级以上),但对一般流刑以上的重刑犯不适用

    • 官当:即用官品来抵有期徒刑以下的罪。而且一般公罪比私罪多减徒刑一年。
  10. 同居相隐不为罪】:

    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堂兄弟以上)、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犯罪;部曲、奴婢须为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其隐)”。为同居相隐范围内犯通风报信者,亦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非同居小攻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减凡人三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11. 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刑。奴婢在古代法律地位低下,“奴婢贱人,律比畜产”。此外,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是犯罪预备也按真罪论处

  12. 【化外人有犯】

    《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在大唐的外国人,如果同一国家的人之间发生犯罪,按照他们本来国家的法律处断(属人原则);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之间发生犯罪,按照大唐法律处断(属地原则)。

    唐朝还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如外国人非法入境,与中国人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比照中国人非法出境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治罪;外国人因为出使而进入中国境内,却从事货物交易活动的,计赃准盗论

  13.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断狱》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简单来说,就是:案件“事有疑似处断难明”的,审理时应依所疑之罪,令其依法收赎花钱赎罪,不够赎服一定劳役数抵扣);法官对于疑罪可以各持己见,展开异议,但不得超过三次

6.3.2 五刑制度
  • 北齐律中最早出现新五刑的提法,开皇律正式确立五刑制度以后,唐律沿袭之,只是在流刑上有所改变
  • 具体区别是:
    1. 死刑:分为绞和斩,较前代轻缓了许多;
    2. 流刑:唐律在隋律基础上里程数都提高了一千里毕竟唐朝可比隋朝大多了),即流放两千里、流放两千五百里、流放三千里三等唐代的两里约等于现在一公里),且皆劳役一年。除此以外,唐律还在死刑和流放之间创造了加役流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
    3. 徒刑:即有期徒刑,分为五等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两年、徒两年半、徒三年
    4. 杖刑:即拿大棍子打屁股,分为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5. 笞刑:分为五等笞十下、笞二十下、笞三十下、笞四十下、笞五十下

  • 【注意】:五刑共分为20等加役流不算单独的等级),从上到下依次减刑,有两个特例:
    1. 两种死刑和三种流放减罪的时候,都按照下一刑的*论处,如绞刑或死刑减刑后都是流放三千里,流放减刑成徒刑都是封顶的三年;
    2. 除非律条有特殊的规定,不然罪行递加一般不到死刑,判处绞刑的不会被加罪到斩首。
6.3.3 主要罪名
6.3.3.1 十恶????
  • 源自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后被《开皇律》正式确定,由唐律沿袭之;
  • 是指直接危害皇权统治,以及严重破坏家庭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
  • “犯十恶者,为常设所不原”,即我们常说的“十恶不赦”。
  • 十恶具体指:
    1. 谋反
    2. 谋大逆:意图毁坏宗庙、陵寝和宫阙
    3. 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投敌);
    4. 恶逆殴打或者谋杀祖父母、父母、叔伯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尊长
    5. 不道:灭门、分尸、制造蛊毒、压胜;
    6. 大不敬:盗窃皇帝用品、骂皇帝、对皇帝的使者不敬或者对抗、无人臣之礼
    7. 不孝告发或者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擅自分家);
    8. 不睦:谋杀或者变卖缌麻以上亲、 妻子殴打或告发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打老公属于不睦);
    9. 不义本地区行政区所属知府、刺史、县令、现授业师自己现在的老师),丈夫死了或者是失踪,唱歌跳舞、不穿丧服、立即改嫁侵害对象为非血缘的有等级从属关系者);
    10. 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或奸夫、祖妾,以及亲属内的通奸打击的是乱伦、通奸喜欢搞骨科的汉代王族们瑟瑟发抖但是表兄姊弟妹关系可以*结婚,通奸了结婚就好,参见宝黛钗);
  • 对犯有十恶的罪犯的处刑特点:
    1. 大都处以死刑或者是其他重罪,谋反、谋大逆的一般要连坐;
    2. 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处刑不分主从,一律重惩;
    3. 贯彻纲常伦理原则,以违礼为刑事责任的依据,并依尊卑而同罪异罚
    4. 对于即使享有“议、请、减、赎、当”的特权的人,只要犯了十恶,特权一律销免;

6.3.3.2 六杀????
  • 即对于杀人罪的六种犯因,这样的定义比中国现代刑法先进(中国现阶段的故意杀人法条过于简陋,需要一堆司法解释打补丁);

  • 具体是指:

    1. 谋杀预谋杀人,不一定真杀了人;
    2.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 斗杀: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杀错对象了;
    5. 过失杀:字面意思,过失杀人,“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
    6.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打擂台,比武招亲、华山论剑);
  • 刑罚标准:

    1. 【谋杀】一般减故杀罪没杀人徒三年,伤了人绞刑,杀死了斩首除非以下犯上,判处死刑奴婢谋杀主人、子孙谋杀亲属,没成功也算既遂);
    2. 【故杀】减故杀罪一等,流三千里
    3. 【斗杀】一般杀人者绞
    4. 【戏杀】减斗杀二等处罚,徒三年
    5. 【过失杀】一般以赎论花钱抵罪,不够钱抵不了的卖身服劳役抵罪);

    “六杀”的设定,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提高。

6.3.3.3 六赃
  • 出自《杂律》,唐代首次就“坐赃致罪”设置“六赃”专条,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

  • 六赃具体分为:

    1. 受财枉法收钱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受财不枉法收钱不办事,但是从轻);
    3. 受所监临财物主管官员私底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
    4. 强盗
    5. 窃盗
    6. 坐赃除前五种以外的赃罪,属于是兜底条款);

  • 涵盖了官员侵犯官私财产的所有犯罪行为(类似于洗钱罪的上游七大犯罪),其中强盗与窃盗罪犯为一般主体其他四类罪包括坐赃犯罪的罪犯一般是各级官吏

  • 【拓展】????

    1. 强盗、窃盗是贼盗篇
    2.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是职制篇
    3. 坐赃在杂律
  • 六赃的处罚原则是:

    1. 以赃物数额定量刑标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极其巨大);
    2. 在受刑以外,犯人还必须退还赃款充公
    3. 官吏犯赃,还要“官除名,吏罢役”(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非常先进,这套用下来一千四百多年了。

6.3.3.4 保辜制度
  • 为了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人死亡罪,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唐律规定了保辜制度,此制度记载于《斗讼》;

  • 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期满之后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 唐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加害人可以积极救助被害人在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减轻自己的罪责体现了和谐社会的调解制度);

  • 出现这样的制度,最主要的原因是古代的医疗技术不发达,很多内伤外表或者是短期看不出来,需要长期观察来判断。

  • 一般的保辜期限为:

    1. 手足殴伤人,限十天;
    2. 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天;
    3. 以刀刃及汤(热开水)火伤人,限三十天;
    4. 折跌肢体及破骨者(骨折等重伤情况),限五十天;

    《唐律疏议》原文规定:凡是殴人,皆立辜限。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虽在限内未死在但限外死者及未死者,各依本殴伤法。即限内死了的故意杀人,限内没死的故意伤害

    除此以外,唐律规定:限内死者是因为别的原因死掉的,加害人按照故意伤害处罚(被打伤了,结果淹死了)。

  • 保辜的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视情况而定,力求准确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与刑罚相适应,同时要求行为加害者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对被害人展开施救,以求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6.4 民事立法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