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学习笔记(个人向)_Part.4
6. 唐朝法律制度
6.1 立法概况
-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刑辅 → \rightarrow →德本刑用),抬高了刑罚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强调两者兼有,缺一不可;
唐初统治者意识到“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确定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同时统治者十分重视法律和制度的创制,并对立法指导思想进行了深刻反思。
表现在贞观时期,君臣秉持民本主义的执政风格(
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
),形成了礼法一体,互相为用的治国指导方针,对后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拓展】:唐律多了不应得为的规定。“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法律要简练,不然容易左右矛盾;法律要简单,不然解释空间太大容易生奸邪;法律要稳定划一,不能老是改变,数变则烦,必须提高立法和修改的门槛,严格按照既定程序进行
),且《贞观律》比《开皇律》大为宽简。《唐律疏议·职制》规定:“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审议,辄奏改行者,徒两年”
-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
- 律以正刑定罪:法律;
- 令以设范立制:行政法规;
- 格以禁违止邪:皇帝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
- 式以轨物程式:程序法;
格经过汇编后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称为“永格”;
- 几种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
【拓展】:《杂律》关于违反令,有以下处罚规定:“诸违令者,笞五十;别式,减一等”;
6.2 法律典籍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
- 《武德律》
- 为高祖武德年间制订颁布,是唐朝立法的开端;
- 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强53条新格制成,其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分为12篇,除对流刑和居作的形制做了一些修改外,没有太多变化;武德年间还制有《武德令》和《武德式》。
- 《贞观律》
- 经过11年的时间,完成并正式颁布;
- 以《开皇律》为基础,篇目依旧是12篇500条;
- 在内容上,增设了加役流为死刑减等后的刑罚,并缩小了因缘坐而处以死刑的范围,大幅度减少了适用死刑的条文。构建了唐律的基本框架;
- 它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奠定了唐朝法律的基本格局
- 【注意】:贞观年间还制定了《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6.2.1 唐律疏议????
-
又叫《武德疏议》;
-
唐高宗李治永徽元年(650年),又名长孙无忌等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再次修订法律,并于次年颁布《永徽律》,实质上是《贞观律》的翻版,只是改了一些字句;
-
永徽三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奉命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赎证解释,赋予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将疏议附于律条之后合编,称为 《永徽律疏》,又叫《唐律疏议》;
-
《唐律疏议》合共12篇,502条(
修的时候抄多了两条
); -
【必考】:《永徽律疏》的作用????:
- 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叙其沿革,而且引证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 它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影响力最大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 继承了古代立法的传统,将各种基本法规熔为一炉,采取刑事立法的形式,除《名例》篇以外,全部律条连同注、疏议和问答,都围绕着“罪”与“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阐发和答疑。唐律的结构,包容了近代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
首篇《名例》,根据《唐律疏议》,主要指分别适用刑法的各种罪名和定罪量刑的通例,大致相当于如今的刑法总则;剩下的第2至12篇则相当于近代刑法的分则,即:
????以下部分必背:
名例(总则)
五大制度
- 卫禁:保卫皇帝、宫殿、太庙、陵寝,以及关隘要塞、边防的制度;
- 职制:关于官员的职责、程序、公文递送等的职务犯罪;
- 户婚:关于老百姓的户口、家庭、赋税、婚嫁、土地管理等的犯罪;
- 厩库:关于畜牧业牛马,和兵器、财帛、仓库的保护储藏的犯罪;
- 擅兴:关于军队用兵、补给、指挥的制度;
四大犯罪
- 贼盗:财产和人身犯罪;
- 斗讼:打架、斗殴、告讼;
- 诈伪:欺诈、伪造、诈骗;
- 杂律:除上边以外杂七杂八的剩余内容;
两个诉讼法
- 捕亡:侦察、逮捕、羁押逃犯、逃丁、逃兵、逃奴婢的法律;
- 断狱:审讯、判决、执行、狱政等管理方面的法律;
6.2.2 开元律
- 李林甫等人主持制定,又做了一些修改;
6.2.3 唐六典????
- 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
- 以《周礼》为指导和模板,采取了官领其属,事归于职(
按照官员所属部门和行使的事务权力来进行分类管理
)的修订方法,分为:理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制(理教,礼政,刑事
)这六部分,共30卷。 - 内容包括三师、三公、三省、六部、各寺、监直至州县等40余个国家机关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俸禄、休致、执掌等方面。
- 有关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于正文之下。
- 《唐六典》是记载唐朝官职的重要文献,对于后世王朝的行政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6.2.4 大中刑律统类
- 唐宣宗大中年间将《唐律》按照性质分成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封于律条之后(
注释、司法解释贴在律法之后
),即“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集合共1250条,称为《大中刑律统类》; - 它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编修刑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形式,对宋王朝制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宋刑统
)。
6.2.5 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
特点在于:
- 【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唐太宗李世民云:“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唐律无论是其律条,还是对律条的注疏,都集中体现了儒家的礼治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
-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晋、北齐修律又过于精简。唐代在前朝的基础上再行精简,定律12篇,共502条,凝练概括,又严密周详。
后人(元代)评价唐律:“乘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 - 【用刑持平】:
唐律规定的刑法比以往各代大为轻省,死刑、流刑大为减少。除涉及礼数的犯罪外,比后世明清律的处罚为轻。
-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的篇章结构尽然有序,法律形式相得益彰,概念精炼明确,用语确切简要(典雅),逻辑严谨缜密,疏议得当精深(
甚至还有兜底条款,违反道德,“不应为而为之”的,也受处罚
),显示立法技术的高度成熟与发达。
- 【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
历史地位在于:
- 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在法制史上起到了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过国界,对亚洲尤其是东亚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据重要地位。高丽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养老律令》都以唐律为样本。越南李朝的《刑书》和陈朝的《国朝刑律》也大都参考唐律。
6.3 刑事立法
6.3.1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
【区分公罪和私罪】:
主要看有没有为了自己的利益。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
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
唐律将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认定为“共犯罪”。其中心环节就是区分主犯、从犯。唐律规定:“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造意即策划,倡议,教唆的首要分子,称之为“倡首先言”(
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用词是真的精炼绝妙
)。
当然,也有特例,在家庭成员的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可见唐代共犯原则体现了家族主义和宗法礼教对刑法的影响(但也是体现了权责统一
)。 -
【合并论罪从重】:
即现代刑法的吸收犯,简而言之是轻罪被重罪吸收,不予累加(
也就是从一重罪,但现代刑法有数罪并罚
)。唐律规定:“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由此而言,唐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也就是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犯有其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先并后减
); -
【自新/自首减免刑罚,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
-
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能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做自首;《名例》规定,犯罪行为未被发现而自首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
逃到一半回来的,现代叫坦白
).自新者,减轻刑事处罚(要结合当时的司法办案能力来看
); -
不是所有的犯罪自首都可以免罪的。如果是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赔不起的、偷越边关、强奸、私习天文(
夜里观星
)的,都不在免罪的行列里(因为都造成后果且不能挽回
)。 - 自首虽然可以免罪,但是如果是涉及财产的,赃物须如数奉还;
-
对自首不彻底的行为做出了严格规定,即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于这种情况,如实交代过的部分,除非上述几种罪名,不能予以追究。“轻罪已发,能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免其余罪”(
想清楚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虽然现代刑法的要求则是如实交代
)。
-
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能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做自首;《名例》规定,犯罪行为未被发现而自首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
-
【自首的方式】
分为亲首(
本人亲自去自首
)和代首(委托他人代自己向官府自首,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
)。及时未受罪犯委托,其亲属仍可代其自首,唐律称“为首”(这与儒教的“亲亲得相首匿”相冲突,体现了唐律向现实情况的转变
)。除向官府称述罪行外,也可以向受害的财主坦白其罪,称为“首露”。首露者,视同向官府自首,有悔过之心的听减本罪三等。
-
【允许类推】
《名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罚的,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不等式做题就是快
);体现了唐律简约的风格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
【老幼废疾,减刑】
唐律对于老幼废疾的人,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
-
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
痴、哑、侏儒、折一肢、盲一目
)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
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
双目盲、两肢废及癫狂等
)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 -
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不承担刑罚
)。
【拓展】: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是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
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
-
【累犯加重】
- 在唐律中,累犯称为更犯;
- 唐律规定:对于盗窃、强盗犯罪,更犯累科。《贼盗》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
前三次都是有期徒刑处罚的
),三犯流者绞(前三次都是流放处罚的
)”。这类似于美国法律的三振出局,即两次轻罪后第三次犯罪必定加重处罚
。
-
【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处罚】
- 唐律详细规定了贵族、官员犯罪的议、请、减、赎等特权制度。
- 议:即八议,曹魏律开始的八类人,除十恶以外都可以减刑;
-
请:即上请,适用于官员及其亲属。除了十恶、*连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
绑架
)、受财枉法的以外都可以减刑; -
减:即用官爵抵罪换得自己和家人减刑,规定时七品以上官员都可以用(
类比现在应该是正处级以上
); -
赎:即用官爵和钱财合起来抵罪以换得自己和家人减刑,规定是九品以上官员都可以用(
类比现在应该是正科级以上
),但对一般流刑以上的重刑犯不适用;
- 官当:即用官品来抵有期徒刑以下的罪。而且一般公罪比私罪多减徒刑一年。
-
【同居相隐不为罪】:
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
堂兄弟以上
)、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犯罪;部曲、奴婢须为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其隐
)”。为同居相隐范围内犯通风报信者,亦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非同居小攻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减凡人三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
【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刑。奴婢在古代法律地位低下,“奴婢贱人,律比畜产”。此外,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是犯罪预备也按真罪论处。
-
【化外人有犯】
《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在大唐的外国人,如果同一国家的人之间发生犯罪,按照他们本来国家的法律处断(
属人原则
);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之间发生犯罪,按照大唐法律处断(属地原则
)。唐朝还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如外国人非法入境,与中国人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比照中国人非法出境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治罪;外国人因为出使而进入中国境内,却从事货物交易活动的,计赃准盗论;
-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断狱》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简单来说,就是:案件“事有疑似处断难明”的,审理时应依所疑之罪,令其依法收赎(
花钱赎罪,不够赎服一定劳役数抵扣
);法官对于疑罪可以各持己见,展开异议,但不得超过三次。
6.3.2 五刑制度
- 北齐律中最早出现新五刑的提法,开皇律正式确立五刑制度以后,唐律沿袭之,只是在流刑上有所改变。
- 具体区别是:
- 死刑:分为绞和斩,较前代轻缓了许多;
- 流刑:唐律在隋律基础上里程数都提高了一千里(
毕竟唐朝可比隋朝大多了
),即流放两千里、流放两千五百里、流放三千里三等(唐代的两里约等于现在一公里
),且皆劳役一年。除此以外,唐律还在死刑和流放之间创造了加役流(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 - 徒刑:即有期徒刑,分为五等,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两年、徒两年半、徒三年;
- 杖刑:即拿大棍子打屁股,分为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 笞刑:分为五等,笞十下、笞二十下、笞三十下、笞四十下、笞五十下;
- 【注意】:五刑共分为20等(
加役流不算单独的等级
),从上到下依次减刑,有两个特例:- 两种死刑和三种流放减罪的时候,都按照下一刑的*论处,如绞刑或死刑减刑后都是流放三千里,流放减刑成徒刑都是封顶的三年;
- 除非律条有特殊的规定,不然罪行递加一般不到死刑,判处绞刑的不会被加罪到斩首。
6.3.3 主要罪名
6.3.3.1 十恶????
- 源自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后被《开皇律》正式确定,由唐律沿袭之;
- 是指直接危害皇权统治,以及严重破坏家庭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
- “犯十恶者,为常设所不原”,即我们常说的“十恶不赦”。
- 十恶具体指:
- 谋反;
- 谋大逆:意图毁坏宗庙、陵寝和宫阙;
-
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投敌
); - 恶逆:殴打或者谋杀祖父母、父母、叔伯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等尊长;
- 不道:灭门、分尸、制造蛊毒、压胜;
- 大不敬:盗窃皇帝用品、骂皇帝、对皇帝的使者不敬或者对抗、无人臣之礼;
-
不孝:告发或者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
擅自分家
); -
不睦:谋杀或者变卖缌麻以上亲、 妻子殴打或告发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打老公属于不睦
); -
不义:杀本地区行政区所属知府、刺史、县令、现授业师(
自己现在的老师
),丈夫死了或者是失踪,唱歌跳舞、不穿丧服、立即改嫁(侵害对象为非血缘的有等级从属关系者
); -
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或奸夫、祖妾,以及亲属内的通奸(
打击的是乱伦、通奸
,喜欢搞骨科的汉代王族们瑟瑟发抖
,但是表兄姊弟妹关系可以*结婚,通奸了结婚就好,参见宝黛钗
);
- 对犯有十恶的罪犯的处刑特点:
- 大都处以死刑或者是其他重罪,谋反、谋大逆的一般要连坐;
- 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处刑不分主从,一律重惩;
- 贯彻纲常伦理原则,以违礼为刑事责任的依据,并依尊卑而同罪异罚;
- 对于即使享有“议、请、减、赎、当”的特权的人,只要犯了十恶,特权一律销免;
6.3.3.2 六杀????
-
即对于杀人罪的六种犯因,这样的定义比中国现代刑法先进(
中国现阶段的故意杀人法条过于简陋,需要一堆司法解释打补丁
); -
具体是指:
- 谋杀:预谋杀人,不一定真杀了人;
-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 斗杀: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杀错对象了;
- 过失杀:字面意思,过失杀人,“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
-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打擂台,比武招亲、华山论剑
);
-
刑罚标准:
- 【谋杀】一般减故杀罪,没杀人徒三年,伤了人绞刑,杀死了斩首,除非以下犯上,判处死刑(
奴婢谋杀主人、子孙谋杀亲属,没成功也算既遂
); - 【故杀】减故杀罪一等,流三千里;
- 【斗杀】一般杀人者绞;
- 【戏杀】减斗杀二等处罚,徒三年;
- 【过失杀】一般以赎论(
花钱抵罪,不够钱抵不了的卖身服劳役抵罪
);
“六杀”的设定,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提高。
- 【谋杀】一般减故杀罪,没杀人徒三年,伤了人绞刑,杀死了斩首,除非以下犯上,判处死刑(
6.3.3.3 六赃
-
出自《杂律》,唐代首次就“坐赃致罪”设置“六赃”专条,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
-
六赃具体分为:
-
受财枉法(
收钱谋取不正当利益
); -
受财不枉法(
收钱不办事,但是从轻
); -
受所监临财物(
主管官员私底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
); - 强盗;
- 窃盗;
-
坐赃(
除前五种以外的赃罪,属于是兜底条款
);
-
受财枉法(
-
涵盖了官员侵犯官私财产的所有犯罪行为(
类似于洗钱罪的上游七大犯罪
),其中强盗与窃盗罪犯为一般主体,其他四类罪包括坐赃犯罪的罪犯一般是各级官吏; -
【拓展】????:
- 强盗、窃盗是贼盗篇;
-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是职制篇;
- 坐赃在杂律;
-
六赃的处罚原则是:
-
以赃物数额定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极其巨大
); - 在受刑以外,犯人还必须退还赃款充公;
- 官吏犯赃,还要“官除名,吏罢役”(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非常先进,这套用下来一千四百多年了。
-
以赃物数额定量刑标准(
6.3.3.4 保辜制度
-
为了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人死亡罪,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唐律规定了保辜制度,此制度记载于《斗讼》;
-
“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期满之后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
唐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加害人可以积极救助被害人,在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减轻自己的罪责(
体现了和谐社会的调解制度
); -
出现这样的制度,最主要的原因是古代的医疗技术不发达,很多内伤外表或者是短期看不出来,需要长期观察来判断。
-
一般的保辜期限为:
- 手足殴伤人,限十天;
- 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天;
- 以刀刃及汤(
热开水
)火伤人,限三十天; - 折跌肢体及破骨者(
骨折等重伤情况
),限五十天;
《唐律疏议》原文规定:凡是殴人,皆立辜限。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虽在限内未死在但限外死者及未死者,各依本殴伤法。即限内死了的故意杀人,限内没死的故意伤害。
除此以外,唐律规定:限内死者是因为别的原因死掉的,加害人按照故意伤害处罚(
被打伤了,结果淹死了
)。 -
保辜的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视情况而定,力求准确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与刑罚相适应,同时要求行为加害者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对被害人展开施救,以求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6.4 民事立法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