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支付”不等同于“第四方支付”,看看区别在哪?

时间:2024-05-19 22:14:32

最近,好几家新闻媒体报道了数起“第四方支付”服务平台涉赌涉骗被*部门端掉的新闻报道,报导中称其为“聚合支付”,此后被诸多新闻媒体外扩散,造成了许多从业人员的疑惑,支付FM也相继收到了这行的资询。

“聚合支付”不等同于“第四方支付”,看看区别在哪?

“第四方支付”服务平台究竟是否“聚合支付”?

新闻媒体的报导里被端掉的“第四方支付”和普遍意义上的“聚合支付”这二者并不是同一运营模式。

“聚合支付”通常就是指具备必须的开发设计工作能力,而且聚合了好几家付款组织的二维码图片或是安全通道,保持“一码通用”,协助商家保持集中化消费收银、集成化收支明细,还免除了顾客挑选支付手段的不便,用任意一种付款方式都可以。

而“第四方支付”从一开始就没提前准备银行支付组织相关许可,它们大多是灰产方式购买不计其数非本人的收付款码,或是有N个皮包公司来掩藏申请办理三方支付平台企业的三方支付。

“聚合支付”盈利通常是由两部分构成,部分是付款组织扩展的商家奖赏及其分佣,另一部分是以商家层面接到技术咨询等增值附加费,但“第四方支付”挣的钱没有正当收入,统统来自**或是诈骗网站那样的“商家”。

都是协助商家收付款来获得酬劳,但是为何“第四方支付”就刑事犯罪了呢?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申请办理涉网络金融犯罪案件相关难题交流会纪要》确立,非法经营罪资产电子支付个人行为将被评定“非法经营罪”。

《纪要》中称,电子支付业务流程是金融机构或是支付组织在支付款人中间出示的流动资产迁移服务项目。非银行组织从业电子支付业务流程,理应经*人民银行准许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书》。

换句话说,“第四方支付”从黑市交易方式买回来储蓄卡或是收付款码来收取不正当收入,随后再把钱清算给业务网站,是无证运营付款的违法二清行为。

“聚合支付”也无金融牌照如何没事儿?

那由于“聚合支付”这一方式里在做电子支付的是持证上岗付款组织,“聚合支付”仅仅协助付款组织扩展了商家,资产怎样清算和派发,是由持证上岗付款组织来管。管控的实际意义也取决于此。

“第四方支付”这类没什么保障的企业,收取不正当收入后,怎样清算全归他们自身决策,如果产生风险性,基本上沒有一点儿挽回的余地。

而“聚合支付”方式里,顾客付款的钱是立即到第三方支付账户,“聚合支付”只是付款组织的外包商或是服务提供商,并沒有开展资产的清算。

至于“聚合支付”大部分商家产生的“二清”风险性,监督机构早就实施标准,根据严格要求持证上岗支付组织的方法来限制“聚合支付”碰触资产的管理权限,及其根据技术性方法来避免二清行为。

因此,别再黑“聚合支付”了,从一开始就奔着灰产去的“第四方支付”和光明正大盈利的“聚合支付”本质就不是一类服务提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