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种最流行的开源许可证
GPL许可证
1980年,一个叫 Richard Stallman 的美国人因为无法容忍软件私有化,而建立了GPL许可证。他认为,软件的源代码是全人类的财富,应该允许程序员*共享。
GPL许可证的核心含义是:允许任何人观看、修改,并散播程序软件的原始程序代码。条件是如果你要发布修改后的版本,就要连通源代码一起公布,不允许修改后和衍生的代码作为闭源的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Linux就是采用了GPL协议,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能用到免费的各种版本的Linux系统,包括商业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种各样的由个人、组织,以及商业软件公司开发的免费软件了。
GPL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只要在一个软件中使用(“使用”指类库引用,修改后的代码或者衍生代码)GPL协议的产品,则该软件产品必须也采用GPL协议,即必须也是开源和免费。这就是所谓的“传染性”。GPL协议的产品作为一个单独的产品使用没有任何问题,还可以享受免费的优势。
由于GPL严格要求,使用了GPL类库的软件产品必须使用GPL协议,对于使用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商业软件或者对代码有保密要求的部门就不适合集成/采用作为类库和二次开发的基础。
BSD许可证
BSD开源协议是一个给予使用者很大*的协议。基本上使用者可以“为所欲为”,可以*地使用,修改源代码,也可以将修改后的代码作为开源或者专有软件再发布。
但是“为所欲为”的前提是当你发布使用了BSD协议的代码,或者以BSD协议代码为基础做二次开发自己的产品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BSD代码鼓励代码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码作者的著作权。BSD由于允许使用者修改和重新发布代码,也允许使用或在BSD代码上开发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因此是对商业集成很友好的协议。而很多的公司企业在选用开源产品的时候都首选BSD协议,因为可以完全控制这些第三方代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开发。
MIT许可证
MIT是和BSD一样宽泛的许可协议。你必须在你的发行版里包含原许可协议的声明,无论你是以二进制发布的还是以源代码发布的。作者只想保留版权,而无任何其他的限制,较BSD协议宽松。
Mozilla许可证
Mozilla公共许可证(英语:Mozilla Public License,简称MPL) 允许免费重发布、免费修改,但要求修改后的代码版权归软件的发起者。要求所有再发布者都得有一个专门的文件就对源代码程序修改的时间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允许一个企业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码库上加一个接口,除了接口程序的源代码以MPL 许可证的形式对外许可外,源代码库中的源代码就可以不用MPL许可证的方式强制对外许可。
Apache许可证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开源组织Apache采用的协议。该协议和BSD类似,同样鼓励代码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同样允许代码修改,再发布(作为开源或商业软件)。需要满足的条件也和BSD类似:
需要给代码的用户一份Apache Licence; 如果你修改了代码,需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说明。 在延伸的代码中(修改和有源代码衍生的代码中)需要带有原来代码中的协议,商标,专利声明和其他原来作者规定需要包含的说明。 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一个Notice文件,则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带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许可,但不可以表现为对Apache Licence构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对商业应用友好的许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修改代码来满足需要并作为开源或商业产品发布/销售。
该许可证要求在所有的源文件中的头部放置以下内容才能算协议对该文件有效: Copyright [yyyy] [name of copyright owner]
//[yyyy] 表示该源文件创建的年份。紧随其后的是 [name of copyright owner],即版权所有者。如果为个人项目,就写个人名称;若为团队项目,则宜写团队名称。
LGPL许可证
LGPL 允许以动态链接使用开源库。采用LGPL的代码,一般情况下它本身就是一个第三方库(LGPL最早的名字就是Library GPL),这时候开发人员仅仅用到了它的功能,而没有对库本身进行任何修改,那么开发人员也不必公布自己的商业源代码。但是如果修改LGPL协议的代码或者衍生,则所有修改的代码,涉及修改部分的额外代码和衍生的代码都必须开源,并且采用LGPL协议
总结
严格程度:MIT>BSD>Apache>LGPL>Mozilla>GPL